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动解除,养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存在基础。那么,在解除收养时要注意什么?对此,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在下文为您具体解答有关问题。
收养关系既然能够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商议同等而成立,也当然能够按照当事人商议一致而解除。鉴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是变更公民人身关系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不可轻易进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一致同意
即无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岂论收养关系是经由登记仍是既经由登记又经由公证,只如果经由过程协议的体式格局解除,就必须经由双方当事人的批准。收养方如果是伉俪配合收养,就必须经过收养人夫妻双方的同意。送养人是生父母的,也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对于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对于养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的,应由养子女与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不再参与收养关系的解除。
二、商议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
解除收养关系与成立收养关系同样,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动,以来是当事人的解除行动也必须吻合民事法令行动的普通请求。依据民法公例的规定,联系解除民事收养关系的实践,要求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具有从事解除收养关系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自由自愿基础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目的、动机、内容和方式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解除扶养关系的补偿问题
相关赔偿收养人付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的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应当在协议中得到妥善处理。如果双方未就此达成协议的,仍不能通过协议的途径解除,当事人只能诉请法院解决。
四、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分办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依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经由过程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收养关系,是不能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就解除其法律效能的。因此,《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必经程序。
综合上述,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整理有关解除收养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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