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27日在北京举行。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民法典》各部分(草案)已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继承汇编草案对继承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适应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需要,促进家庭和谐,并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和继承观念的变化,推动老龄化事业和产业发展。并提出了新的规定,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律师为您讲解《民法典》各部分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和继承观念的变化的相关法律内容。下面大家就一起来看吧。希望能够对大家产生帮助!
1、为确保文化遗产可以得到妥善进行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社会纠纷,草案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学习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草案还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控制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形式更加多样化市场需求,促进我国老龄产业技术发展。
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国家税收得到充分征收,草案规定在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有关费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所欠税款,同时规定了遗产分割时清偿债务和税款的具体规定。
3、为适应社会科学管理技术的发展过程中需要,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内容形式;为切实做到尊重遗嘱人的真实需求意愿,草案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中国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4、如果几个相互继承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很难确定死亡时间,则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应首先死亡。还有其他继承人,不同时代的推定为先辈死亡;同一世代的推定为同时死亡,没有相互继承。
5、第九十一条继承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的个人财产,但法律及其性质禁止继承的除外。第九百零二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当依法处理继承问题;有遗嘱的,应当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的,应当依照扶养协议办理。第九百零三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6、受遗赠人应当在我们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自己接受企业或者可以放弃受遗赠地表示。到期没有进行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九百零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文化遗产而杀害其他企业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进行虐待被继承人对于情节发展严重的;伪造、变造、隐瞒、毁灭遗嘱情节严重的;
7、被继承人可以知道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对该继承人进行表示自己宽恕制度或者通过事后在遗嘱中明确我们将其发展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第九百零五条继承权以及男女之间平等。第九百零六条遗产可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继承: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生活有特殊经济困难的缺乏社会劳动管理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文化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已经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同住的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获得更多的份额。有扶养教育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文化遗产时,应当可以不分时间或者少分。继承人进行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九百一十条遗产可以分给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所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所扶养的人。第九百一十一条继承人我们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进行处理技术继承发展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制度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实现由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调解组织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内容就是深圳遗产律师为您讲解《民法典》各部分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和继承观念的变化的相关法律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继承观念方面的法律问题,还请您在线咨询深圳遗产律师为您一对一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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