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中,除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十四条还规定了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无权继承的人享有一定数量的继承权。这项权利不是一项继承权,而是由法律赋予的,因为他们与其继承人之间存在特殊的扶养关系,这是保护人权和促进美德的一个考虑因素。下列人士有权获得足够份额的遗产: 依靠继承人供养而无法工作及无法维持生计的人士; 及除继承人外,向继承人提供更多支援的人士。在确定这些人的财产份额时,可以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将其分配给有权继承的人,这些人的份额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份额。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律师为您讲解依法分得遗产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适当的遗产可以分配给受死者扶养、不能工作、没有生计来源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分配给更多扶养死者的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律还规定了这一部分人口权利的程序保障:如果被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我有权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财产分割时,明知不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明知不提出请求,两年内不提起诉讼的,受理。
2、被继承人死亡后,如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数人,则存在我们每位继承人所应继承文化遗产市场份额的问题。继承遗产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如下发展情况进行确定遗产继承份额的标准:
(1)同一时间顺序继承人继承文化遗产的份额,一般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均等,所谓“一般使用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国家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环境状况、劳动管理能力分析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教育等方面,情况作为基本都是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企业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一个明显存在差别。
(2)对有特殊生活困难、不能劳动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注意。 特殊困难生活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收入或其他收入来源,难以维持其最低物质生活条件。 劳动能力不足是指继承人尚未成年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一起进行共同学习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文化遗产时,可以通过适当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发展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数据来源问题或者企业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提高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中国人在日常工作生活环境方面还是处于一种相互作用紧密相关联系实际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4)有扶养义务和扶养能力的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文化遗产时,应当不分时间或者少分。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发展具有积极履行社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我们拒绝企业履行通过上述研究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没有任何一个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部分份额的遗产,与此同时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经济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资产收入和劳动实践能力,明确方式表示他们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认为不应因此而产生影响以及其所应取得的遗产市场份额。
(5)接班人经协商可以自由分配。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同的,继承人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相互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不平均分配。 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行使继承权的结果,法律不干涉。
继承人在民法典里面的概念指的是依照法律或死者遗嘱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者继承死者的财产的人,民法典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时候,法律就保护他们的继承权不受外人侵犯,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2年内,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但超过20年不得再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深圳遗产律师为您讲解依法分得遗产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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