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叔侄关系,刘某甲生前无子女,已于2010年与前妻离婚。在刘某甲的生前,刘某乙雇佣保姆杜某照看刘某甲,每月向杜某支付费用3000元。2019年3月,刘某甲去世,杜某以刘某甲生前立有遗嘱为理由,要求继承刘某甲的一套房产,而刘某甲的财产则由法院依法继承。
案例二
他生前为一家粮油公司的经理,于2021年1月因车祸不幸去世,拥有公司股权、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由于张某生前未结婚生子,其父母也已去世,张某二兄弟因遗产分配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审理中,张某的外甥以其母亲早于张某死亡为理由,向法院申请参加遗产继承诉讼,分割遗产。
法官解释
为适应时代发展,改变婚育观念、家庭结构等,应对现实生活中的无人继承问题,《民法通则》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对代位继承制度进行了修正,使子孙后代的子女得到代位继承的权利,这是法治的进步。
法律继承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等几个方面,法定继承是法定性的、强行性的,也是一国伦理亲缘观的体现。
继承序位
根据有关法律,继任者的遗产由排在第一位的配偶、子女、父母和排在第二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按顺序继承,而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
意味着
合法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近亲,在无遗嘱或扶养关系的情况下,不能继承其遗赠。
继承人的意愿
对于被继承人来说,兄弟姊妹是近亲,而兄弟姊妹的孩子一般都是自己的近亲,继任者的独生子女先于其死亡,且未有任何直系血亲可继承遗产,或被继承人无子女时,子女们更倾向于把自己的遗产留给与他们有亲属关系的侄子、侄女、侄女、侄女等等。
《民法通则》
1.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把继任者的侄侄纳入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有利于保障血亲家族内私有财产的流通,减少无人继承现象的产生,确保被继承人的财产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2.新规意义
这样还能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加强亲属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引导人们重视亲情,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扶助,养老育幼,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3.代位继承相应的条件
其侄.子、侄女、外甥、侄女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才能继承遗产。
第一,死者死后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遗赠的情况,其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也就是说,这一规定只能是法定继承,而不是遗嘱继承;
第二,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并且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虽然有继承人,但是失去了继承权;
第三,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在被继承人死之前死亡,并没有实施导致其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如虐待继承人或对被继承人的遗嘱等,同时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世;
第四,其兄弟姊妹的子女只可获得其父母有权继承的份额。
深圳继承遗产律师案例分析
案件一,刘某乙要继承刘某甲的遗产,首先要排除刘某甲以遗嘱的方式将房屋留给杜某的事实,且在刘某甲父母、刘某乙父亲均已去世的情况下,刘某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
案件二,张某的侄子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要求分割遗产,但仅当张某没有留下遗嘱,并且张某的母亲在生前未实施过导致其继承权行为的情况下,张某的遗产应归自己所有。其侄子、侄女、外甥、侄女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才能继承遗产。
失去继承权的兄弟姊妹,其子女原则上不得代位继承。但以养儿育幼、照顾病残为原则,若兄弟姊妹的子女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它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扶养关系,在法律上,并不绝对排除他们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实践中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对其分配适当的遗产。深圳继承遗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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