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还是如何依法规定的?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对父债子偿案作出判决,命令被告在继承父亲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债务。深圳继承律师为您分析
案件情况
2010年1月8日,陈成功申请潮州某银行贷记卡。陈和银行于2010年1月24日开始持卡透支信用额度、还本付息、违约责任达成具体协议后,随后支付部分银行透支。截至2015年1月29日,陈欠潮州某银行透支本息238980.46元,透支本息361.46元。
透支事实发生后,潮州某银行多次通过电话或上门向陈收取透支款,但陈因各种原因拖欠。2015年4月17日,潮州某银行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偿还上述债务。诉讼期间,陈死亡,潮州某银行申请增加陈的儿子陈和其他继承人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要求被告陈和其他继承人偿还陈的债务。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还发现陈在市区有一处房产,现在他的儿子陈和其他继承人住在一起。
裁判结果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认为,陈向潮州某银行申请贷款记录卡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潮州某银行按约定向陈某发放贷款记录卡,并约定信用额度。消费后,陈未能按时归还潮州某银行透支本息和应计利息。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由于陈某死亡,陈某等人是其法定继承人,法院命令被告陈某等继承人在继承陈某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潮州某银行透支本息238980.46元,透支本息361.46元。
法官提醒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得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责任。因此,法官提醒:虽然有法律依据,但仅限于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范围。继承债务大于继承财产价值的,子女没有财产价值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得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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