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去世后,若未留下任何遗嘱,其财产将按法律规定由各顺位继承人依次继承,但若公民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去世后的财产,生前需要订立遗嘱。下面深圳继承律师就来和大家聊一聊关于遗嘱的法律法规。
很多老人临终前由于身体疾病或不识字等原因,无法自书遗嘱,便会找人代书遗嘱,希望在自己去世后按照生前的意愿分配财产。但是实践中,代书遗嘱经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说明,立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并没有那么简单。
代书遗嘱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1135条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表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其中一名证人代表遗嘱,并由遗嘱人、作者和其他证人签名,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
2.《继承法》第17条第3款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一个两个方面以上对于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由其中存在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国家见证中国人和遗嘱人签名。
与继承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关于遗嘱代理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理解和适用》第113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本条源自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规定书面遗嘱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书写遗嘱,注明年、月和日,并由书记员、其他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内容有两个变化: (1)第三款作为单独的法律规定,以反映遗嘱行为的重要性; (2)继承法第17(3)条规定,代表书记员书写的遗嘱应标明书记员指定的年份、月份和日期。其他见证人和测试人员只需要签名,不需要标记抄写员指定的年、月和日。根据本条规定,立遗嘱人、书记员等见证人不仅要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
由此我们可见,民法典对代书遗嘱的形式构成要件要求学生更为严格。
4. 《民法典》第1135条的追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适用的第二条: 民法典实施前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鉴于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践中对于大多数遗嘱多产生于中国民法典生效时间之前,因而我们目前的实务进行案例,法院工作大多是学生按照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形式构成要件和实质要件来审核代书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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