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款2万元,原因是张发现他人银行卡秘密取出1万元被捕。
据悉,2021年11月底,张在密云区某社区捡到一张银行卡。拿到银行卡后,他发现银行卡背面写着六位数字,于是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取款。果然,背面的数字是银行卡的密码。随后,张先后六次拿走银行卡中的12500元存款。随后,银行卡持有人发现并报警了他的犯罪行为,最终张被绳之以法。
深圳诈骗罪律师解读
为什么要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家庭盗窃、携带武器盗窃、盗窃公私财产、盗窃信用卡和使用,根据盗窃罪定罪处罚;信用卡欺诈、刑法、信用卡欺诈,是指利用信用卡欺诈活动、欺诈大财产的典型客观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张使用银行卡的前提是发现而不是盗窃,这是一种虚假使用信用卡的情况。盗窃和欺诈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被告在获得受害银行卡的过程中采取的手段。信用卡欺诈和欺诈是特殊法律和一般法律的关系。与欺诈罪一样,最显著的特点是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欺骗受害人的信任,使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在欺诈的过程中,受害者是知道的。盗窃是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受害人的财产。在这个过程中,受害者不知道,也不是自愿交付财产。
此外,为什么李某发现储蓄卡,却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国法律,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使用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综上所述,李某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上有据,罪责相适应,应当受到应有的处罚。深圳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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