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宗建平在调查机关的陈述证明,廖云是2001年3月通过同学袁启生到赣县承包一口斜井的。同年5月和6月的一天,当廖云通过袁启生打电话邀请他和李乐农到赣州白云二号餐厅吃饭时,廖云告诉他们三个,他们将给他们每人10万元的技术股份,他们同意了。深圳法律咨询网来回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后来,袁先生告诉他和李先生,其他股东已经同意将他和李先生的技术股份从10万元减少到6万元。过了一会儿,廖云和袁启生说他们会给他和李乐农一张收据。袁启生给他写了6万元的收据,廖云给李乐农写了6万元的收据。他一分钱也没付。
刘云之所以给他和李雷农技术部,是因为李雷农是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他是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小千煤矿的矿工。在与廖云等人合同期内,他没有给廖云提供技术指导或服务,以技术单位名义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逃避法律,遮住人们的眼睛。
被告袁启生在调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01年初,廖云曾请他介绍李鲁农和宗建平,承包一个小煤矿斜井。他联系了宗建平,说廖云想承包一个斜井,并说他会去看小倩煤矿。宗建平答应了,并请他们去小煤矿实地考察。同年2月底的一天,他和廖云等人去找李乐农,宗建平来谈判斜井的合同。
3月中旬左右,宗建平同意辽云签约斜井,并要求廖云签署协议。在此期间,廖云邀请李磊农和宗建平入股,李磊农表示自己没有钱,只能在技术管理方面提供指导和协调。股东大会决定给予李连龙、宗建平、廖云各10万股科技股,但后来又降至6万股。
科技股都是干股,他和李乐农、宗建平没有付款,写信给李,宗的收据是假的。刘云给他技术股份的原因,首先是他与小仙煤矿签约,感谢他帮助介绍宗建平、李乐农。在合同期内防止不公平待遇;第三,他知道技术,可以给廖云技术帮助。
在整个承包过程中,他勤勉地为股东做好技术服务工作。一是利用两天假期和国庆假期指导煤矿井下工作,二是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三是积极调解和解决股东内部冲突;四是积极协调承包商与发包方的合作。
被告廖云在调查机构的陈述证明,他是通过同学袁启生的介绍,承包了赣县斜井的。小祥煤矿出售后,全矿只有一张开采许可证,转让给刘景茂,斜井未拍卖,仍为国有煤矿。2001年5月的一天,李乐农邀请袁启生、李乐农和宗建平到赣州白云餐厅吃饭,李乐农说劳动法规定技术也可以参股。
李乐农,住在建平,袁启生说每一份,他说。小祥煤矿的内部关系都是以袁启胜为依托的,所以给了袁启胜6万元的空股,小祥煤矿的厂长宗建平,斜井生产的煤按宗建平计价、称重、收集、分割。他们经宗建平签字后,按比例还给他们,不敢得罪,就给宗建平6万元的空头股票,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乐农负责这个小煤矿,但宗建平也不敢得罪。
还给出了6万元的卖空股票,但名义上设立的是科技股。李乐农、宗建平没有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也没有参与斜井的生产和管理。2002年11月,同意将斜井移交李启芳。他收到李启芳270万元的过户费,给李、宗、元各1、8亿元的空股和股息。
2001年3月25日,廖云收到李乐娇小西煤矿6万元,宗建平焦煤矿6万元,回执2张。法院认定上述证据均在一审法院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在二审法院对质证没有提出异议,经法院确认。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乐农和宗建平在廖云等承包斜井期间提供技术服务。
李乐农出面协调将其他小煤窑占用的斜井和通风井归还给辽云,并将小坂煤矿斜井地下资源分布信息传递给辽云。他还向廖云介绍了具体情况,在有关部门要求晓翔煤矿停产整改,解决多井问题后,宗建平仍允许廖云等继续开采。他们的行为为廖云等人获得巨额投资回报创造了条件。
因此,李连龙、宗建平及其各自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李连龙、宗建平没有为廖云等谋取利益的申诉意见和答辩意见,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深圳法律咨询网了解到,初审时,公诉人询问李乐农在调查阶段的陈述是否属实,李乐农说:"整个过程都说了,但技术服务的提供记录较少,收款记录较多。当时心理压力大,认识不清,表述不准确。"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乐农在调查期间供认时受到调查人员的威胁和诱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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