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显示,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规风险较为密集。在北大法宝(pkulaw、cnu002FCase)搜索关键词“串通投标土地”,共有766份裁判文书,其中刑事374份,民事354份,行政21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265起刑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公布的第1136号案件是对其合规风险的主要分析。深圳律师咨询网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2009年11月19日至30日,经绥西县、安徽省人民政府、绥西县、安徽省国土资源局批准,遂国土行(2009)023号中华民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杨坤以淮北神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拍卖土地使用权,山东日照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春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金沙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均报名参加投标。与此同时,杨坤要求张承诺赔偿,以使其他竞标者放弃竞标。
之后张建军分别与公司进行谈判,并以200万到300万的价格向其他投标人放弃竞标。在拍卖现场,按照杨坤的安排,山东日照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淮北春盛有限公司没有举牌竞价,淮北金沙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举牌一次,淮北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举牌两次,杨坤举牌三次。中标价为8600万元(保证价8500万元)。经过调查,向其他投标人行贿840万元。
针对上述犯罪行为,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濉溪县人民法院以不符合串通投标的构成要件为由,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建军、刘湘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百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一)串通受贿犯罪依从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案合议庭认为,上市招标不能等同于上市转让,上市转让与招标投标程序在适用范围、操作程序、转让人拒绝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字面意思和实质程序上也存在差异,因此,我们不能评价合谋投标罪中的合谋行为,但可以评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贿赂行为。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2013年第二期《人民司法案例》中,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基于串通投标罪的立法目的、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串通投标罪应当定罪处罚的刑法原则,认定扩大解释可以接受。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串通投标存在诸多分歧。如(2014)苏终字重耳字第00069号和(2015)陈子重耳字第159号认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而(2013)法发子楚字第387号和(2014)蒲忠字第6号认为串通投标不是。
因此,无论司法实践对串通行为的认定有何差异,串通投标行为仍然可以被认定为一定数额的串通投标犯罪,贿赂型犯罪的犯罪风险,不容忽视。
(二)串通竞买的行政、民事合规风险
因本案串通贿买的是挂牌企业出让的情形,不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招投标法》,(2015)民一终字第143号判决也明确我们不能直接适用《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拍卖法》进行管理处罚,在实践中,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工商局曾依据《中华中国人民作为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在国有经济土地拍卖出让这个过程中存在串通贿买的以商业利益贿赂定性分析并进行行政处罚,并且在四川省工商局行政人员处罚相关事项目录中明确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没有恶意串通行为是否属于一种处罚事项。
同时,根据招标拍卖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市转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无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 (二)使用贿赂、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中标。因此,串通买卖、竞投结果无效,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贿赂金额较大,还可能涉及罪行。
因此,深圳律师咨询网认为,在挂牌出让建设过程中出现串通贿买的,最大的行政法律责任审计风险是依据《中华优秀人民一个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被监督系统检查技术部门没收违法犯罪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发展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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