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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北路刑事律师解析为何法院判聚众赌博无罪

时间:2021-09-28 09:26 点击: 关键词:沿河北路刑事律师,深圳罗湖区刑事诉讼律师事务

 

  案情:犯罪嫌疑人冢某的供词和指认笔录。本人从2017年8月1日起开始经营深圳市周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该店规定所有顾客不能在现场使用现金交易,客人主要是通过微信进行赌资结算,有些比较熟人是他们之间互相结赌赌资,有些不熟悉的客人是通过我用微信进行赌博的。本人主要为客人提供8个麻将桌,客人到我店打麻将,我首先提供了筹码给客人,筹码有两种类型:圆形筹码,标着“5.10.20.50.100.500”数字;长方型牌筹码,贴上“10.20.50.100”标签,提供筹码无需现金或定金。我会提供印有VIP字样的记数卡给客人。前一种收费方式是客人每次刷卡,刷一次卡,我要收1元,但是有水果、茶水等服务的,每刷一次卡,我要收2元。VIP卡内的数字是100元,“自摸”一次胡乱刷一次卡,卡内的数值将相应减少,等客人玩完后,拿记数卡到前台与我结算,按刷卡次数结算,再刷10次。另一种收费方式是每小时收费30元。一张桌子是熟人的桌子,如果一张桌子有陌生人,就按第二张桌子计费。来到本店打麻将的客人大多是熟人,基本都认识。本人与鄱阳湖建立了个人联系,这是一个微信营销群,这个群主是我,里面有51个人,我每天13时左右都会在这个群里发一个小广告叫人来打麻将,大概是19点左右,我会在群里发个小广告叫大家过来打麻将,或是发“打麻将三缺一”的表情,有时候还会发5元红包。我会为他们提供场所打麻将,并知道他们要赌钱,但我不知道这次他们这次赌博。虽然我没规定赌牌的上限,但我还是建议客人最多输在1500元以后不要再打,至多再增加500元就不再打。对陌生人我都要收定金,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5次左右中途离开,而且还没收定金,赌徒们在赌局中没有结清输赢,会造成金钱损失,因此对于不熟悉的客人可以采用先付定金的方式减少损失。先存600元起,后800元,1000元起,现在是1500元,是通过微信转帐的。自开棋牌室以来,我总营业额约15万元左右,这15万元的营业额要支付大约24000元的水电费.租金约为6.9万元.租金2.4万元,餐费约4.8万元。事实上,该店一直在亏损。
 

沿河北路刑事律师解析为何法院判聚众赌博无罪
 

  被告人冢某煽对其经营棋牌的场所、营业执照、起获的VIP卡片、筹码、麻将台、微信流水账单等进行了指认。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指认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12月25日21时许,我和王某、罗某1三人饭后去到深圳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打麻将,因为少一个人,王某就微信叫了一个老乡过来,我们四人一起打麻将。22时15分许,有警察过来将我们查获。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用筹码结算,当时店里给了我1000元的筹码,最后根据筹码和同台的人用微信结算。至被抓时,我筹码有2500元,等于我赢了1500元筹码。我今天是第一次过来,台费还没有支付。
 

  证人王某对筹码、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证人罗某1的证言及指认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12月25日21时许,我和王某、张某1三人饭后去到深圳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我们想打麻将发现少一个人,王某就微信叫了老乡郭某过来,我们四人一起打麻将。22时15分许,有公安过来检查。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就给一个面值10元的筹码,奖一个码,这个码翻开是数字几就算中几个码,一个码10元。一般自摸一把,出入60元左右。筹码是收银台给我的,不收费,我们每打完一把就用筹码结算,当时店里给了我1000元的筹码,最后根据筹码和同台的人用微信结算。至被抓时,我筹码有350元,等于我输了650元筹码。我今天是第一次过来,台费还没有支付。
 

  证人张某1对筹码、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证人王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12月25日21时许,我和罗某1、张某1三人饭后去到深圳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内,我们想打麻将发现少一个人,我就用微信叫了老乡郭某过来,我们四人就在该店内的1号房打麻将。22时15分许,有公安过来检查。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就给一个面值10元的筹码,奖一个码,这个码翻开是数字几就算中几个码,一个码10元。一般自摸一把,出入60元左右。筹码是收银台给我的,不收费,我们每打完一把就用筹码结算,当时店里给了我1000元的筹码,最后根据筹码和同台的人用微信结算。至被抓时,我筹码有120元,等于我输了880元筹码。今天打麻将的台费还没有支付。
 

  证人罗某1对筹码、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12月25日21时许,我的老乡王某用微信叫我到深圳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打麻将,我跟王某还有另外两个老乡就在该店1号房内开始打麻将。22时15分许,有公安过来检查。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就给一个面值10元的筹码,奖一个码,这个码翻开是数字几就算中几个码,一个码10元。一般自摸一把,出入60元左右。鄱阳湖店内有三个房间,每个房间有一张麻将台。该麻将馆有两种收费方式,在房间打麻将,每小时是30元服务费,如果在外面大厅打的话,要去前台拿一张卡,卡内有100元的余额,每次“自摸”的人刷卡,会扣除卡内2元,作为台费收取,最后打完的时候,去前台刷卡就知道要支付多少台费了。筹码是收银台给我的,不收费,我们每打完一把就用筹码结算,当时店里给了我1000元的筹码,最后根据筹码和同台的人用微信结算。至被抓时,我筹码有1030元,等于我赢了30元筹码。我今天打麻将的台费还没有支付。
 

  证人郭某辨认出被告人冢某煽,对筹码、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证人蒋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我跟朋友何某、黄某1欣、蒙某吃完饭后,去到深圳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2号房内打麻将,22时15分许,有公安人员过来检查。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10元,奖四个码,每中一个码5元。一般“自摸”一把,出入50元左右。我和朋友在房间内打麻将一个小时收20元,等打完之后结算,筹码是收银台给我的,不收费,我们每打完一把就用筹码结算,当时店里给了我1000元的筹码,最后根据筹码和同台的人用微信结算。至被抓时,我筹码有560元,输了440元筹码。该麻将馆开了有半年时间了,我今天打麻将的台费还没有支付。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冢某煽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量刑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冢某煽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冢某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冢某煽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冢某煽系初犯;2.冢某煽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告人冢某煽的经营场所是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包括棋牌、餐饮;4.该场所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冢某煽及其妻子是用信用卡套现来维持经营的;5.冢某煽家庭经济困难,父母都患有疾病,女儿刚出生,需要其照料。综上,希望法庭对冢某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冢某煽开设棋牌室供他人打麻将并收取费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该司法解释旨在保护群众正常的娱乐活动和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本案中,被告人冢某煽经营的深圳市周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棋牌,其在店内提供八张麻将台供他人打麻将,属于提供场所供他人娱乐的经营行为。前来打麻将的人大部分都是居住在附近有正当职业的人员,虽然打麻将的过程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但无证据证明有人在此以赌博为业,或进行高额赌注赌博。被告人冢某煽作为经营者,基于管理成本考虑,采取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每个房间固定收取每小时30元服务费,另一种是从大厅的麻将台上每局“自摸”中收取1至2元作为服务费。上述两种收费方式是基于房内房外麻将台不同管理的需要,均跟赌资大小无关,与跟赌资大小挂钩的抽头渔利有着本质的不同,且根据生活常识,两种收费方式每张麻将台每小时收取的费用差别不大。被告人冢某煽为前来打麻将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洁等服务,还要支付店铺租金、水电费等经营成本,其收费并未明显超出合理的范畴,两种收费方式与当地其他正规棋牌娱乐场所收费大体相当。综上,被告人冢某煽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其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深圳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冢某煽犯开设赌场罪,罪名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基于被告人冢某煽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发表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冢某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评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冢某煽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深圳罗湖区刑事诉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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