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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暴力行为都有哪些?深圳律师咨询网为您详细讲解

时间:2023-01-30 17:09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咨询,刑事暴力行为

  暴力就是暴力,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常被称为暴行。比如日本刑法中规定了暴行罪。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往往将暴行分为四类。首先,最广义的暴行包括所有非法使用有形武力(物理武力)的情况,不仅可以针对人,也可以针对物。深圳律师咨询网就来讲一下相关的情况。

刑法中的暴力行为都有哪些?深圳律师咨询网为您详细讲解

  据此,暴行分为对人的暴行和对物的暴行。第二,广义上的暴行是指对人非法行使有形的权力,但并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如果对事物行使有形的权力,对人的身体施加强大的物理影响,也构成暴行。第三,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体非法行使有形的权力。第四,最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体施加有形的力量,达到可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理论上,对物的暴行通常被排除在暴行之外。“暴行指的是对人使用武力。

  暴行是否必须有身体接触直接关系到暴力的类别。关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没有必要声称身体接触是不必要的,即使身体力量没有接触到一个人的身体,如果有受伤的风险,这仍然是一种暴行。例如,在受害者的耳朵里反复敲钟以产生一种意识或导致受害者患有脑贫血和呼吸问题也是一种暴行。

  必要的接触理论认为,“暴行也是一种结果性犯罪,侵犯受害者身体周围空间的行为是一种未遂的暴行,不应被视为暴行”。当然,在暴行罪的背景下理解接触的必要性和接触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暴力主要表现为强奸、抢劫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行为。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也存在广义的暴力,包括暴力威胁,暴力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武装叛乱、暴乱、抗税、妨害公务、妨碍作证等犯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属于广义上的暴力。

  作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暴力往往是与威胁(胁迫)相对应的概念。前者指的是对人身的肉体攻击,后者通常被认为是精神力量的压制。通常对物使用暴力只会对人造成精神上的恐吓,不会直接危害人,所以属于一种精神上的压制力量,其性质应该是威胁(胁迫)。

  武装叛乱、暴乱罪中的“叛乱、暴乱”显然不仅限于暴力,而是指暴乱、骚乱。在抗税罪、妨碍公务罪、妨碍作证罪等罪名中,其行为都含有暴力、威胁的成分,对物使用肢体暴力应当属于威胁行为。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显然是指对人的暴力,不包括对物的暴力。

  如果像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必然联系理论那样,将对具有“伤害危险”的事物的暴力也视为暴力,必然会导致非常广泛的暴力,大大增加其随意性和多变性,这是不妥当的。暴力应定义为直接对身体施加强制(身体或肉体力量)的行为,不包括对物的强制。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对人身进行打击未中与直接打击到中国人在社会性质上是相同的,均属于自己直接研究针对人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因此,对人身受到打击未中而打击到物与通过企业直接经济打击物威胁人、打击物未中而打击到人与直接打击到人,是两组数据性质以及不同的概念。

  打击物未中而打击到人对人身安全造成学生伤害,其本质上与通过发展直接有效打击物威胁人是一致的,均属于一个威胁人类行为方式而非网络暴力问题行为。但是,在日本,无论是政治主张学习接触不必要说国家还是能够接触一些必要条件说的判例,均存在将这两组相关概念产生混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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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京大学高等法院在1950年6月10日(《高刑集》第3卷第2号第222页)认为:‘所谓暴行,就是向他人不法人员使用信息物理技术力量,不要求该物理知识力量开始接触到他人的身体。如向他人投掷石块或者挥舞棍棒,即便该石块或者棍棒教育没有真正接触到他人的身体,也成立暴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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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深圳律师咨询网注意到,将日本刀摆在重要他人利益面前的行为(罪判1953年2月19日《刑集》第7卷第2号第280页)、将并排行驶中的汽车挤到路边的行为(东京高判1975年4月15日(月报)第7卷第4号第480页)也是如此暴行。”这是由于接触很多不必要说的理论主张。然而,判例将举刀砍而不中与将日本刀摆在他人工作面前的行为认定为具有同一行业性质的行为,有些让人难以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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