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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不一定判死刑?深圳辩护律师告诉你原因

时间:2022-07-18 09:42 点击: 关键词:深圳辩护律师,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罪我们所理解的意思就是指以杀人的心态对其实施伤害行为而最终导致了对方的死亡,那么在司法解释上是如何定义故意杀人罪的呢,跟我们平常所理解的一样吗?故意杀人罪如果被发现是如何判刑的呢?下面就跟深圳辩护律师一起来了解了解

故意杀人罪不一定判死刑?深圳辩护律师告诉你原因

  一、释义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褫夺别人生命的行动。属于侵占国民人身民主权力罪的一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成立要件

  (一)行动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二)行动对象是“别人”。1.他杀行动不成立本罪2.别人必须是活人。人的生命,始于诞生,终究殒命。我国的诞生标准时自力呼吸说。是以,溺婴组成故意杀人罪。杀死胎儿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死亡标准是综合标准说: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三、认定问题

  安乐死的三种情形:

  (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三)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四、判断方法

  (一)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本人的行动导致或许可能产生伤害社会的效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二)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本人的行动可能产生伤害社会的效果,而且放任这类效果产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直接故意包孕三种情形:1.为了寻求一个正当的目标而放任一个伤害社会的效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三)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意识要素有所分歧,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伤害效果产生的意志要素显然分歧。直接故意识放任效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伤害效果产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间接故意的客观恶性大于直接故意。故意杀人的念头是多种多样和错综交杂的。常见的如报仇、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五、对比区别

  (一)既遂与得逞的区分

  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二)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对于关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事实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如果将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会导致罪刑不协调。反之,将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将故意以危险方法杀人的案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等罪的区别。反之,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难。

  此外,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统一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处理,有利于将来削减死刑条款。

  (三)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其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相对量刑较轻

  (四)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弄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故意杀人与暴力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强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这种情况,仍然以强奸罪定罪。如果在实施强奸妇女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妇女或杀死的,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五)抢劫罪与故意构成杀人罪的区别

  1.在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2.为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杀害被害人后,利用机会抢夺财物的,不以抢劫罪论处。因为犯罪者杀人不是为了直接获得财产,而是为了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产的意图是在杀人之后产生的,因此构成谋杀罪和盗窃罪两种不同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不一定判死刑?深圳辩护律师告诉你原因

  3.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4.抢劫杀人与图财杀人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抢劫杀人是行为人用杀人手段当场取得动产,而图财杀人则是在杀人之后,经过一定时间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例如,为了霸占遗产而杀死父母、兄弟姐妹等,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六)其他暴力犯罪

  死亡的暴力内容含有故意杀人内容的,作为此类暴力性犯罪处罚; 不含有此类暴力性犯罪的,作为数罪并罚处罚。

  六、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较轻的罪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因此,列入《法学家指导案例网》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故意杀人案件,有着非常直接的解释。

  (一)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比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方式进行社会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问题干涉中国婚姻可以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 以极端残忍的方式杀人,如焚烧、长时间饥饿和逐渐肢解;

  3.杀害某些对象,如家庭成员、著名政治家、军国主义者、名人等,造成了强烈的社会震荡、恶性杀戮的影响;

  4.造成严重后果的杀人,如多人死亡、被害人亲属精神失常等。

  (二)情节相对较轻的犯故意构成杀人罪

  1.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故意杀害防卫过度的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的行为已经到了不可忍受的程度而私自处决。一般父母对不义的儿子犯下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基本无任何一个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具有以下工作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产生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中国人在进行精神上就会受到学生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技术能力和自我管理控制系统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生活状态下当场实施。

  4. 委托杀人,即自愿协助受害人应其请求自杀;

  5.杀害帮助他人自杀的人;

  6.生母溺死婴儿,即出于无力抚养、爱护面子等不太坏的主观动机而杀死婴儿。(但是如果重男轻女的想法是这样的,发现孩子是一个女儿,溺水的动机是如此令人憎恶,那么谋杀就不能被认为没有那么严重了。)

  七、赔偿标准

  关于国家赔偿制度问题,依照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重大问题的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重要问题的解释的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如下:

  (一)丧葬费。 (以该雇员上一年度在被投诉法院所在地的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以六个月的总金额计算)。

  (二)受养人的生活费。(以受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基础,计算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和上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如果受抚养人是未成年人,应计入18岁; 如果受抚养人不能工作,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计入20岁。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来说,每增加一岁,这个数字就会减少一年,而对于75岁以上的人来说,这个数字就会减少五年。受抚养人,是指无工作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近亲属。有其他被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法律责任的部分。有多个受扶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支出。

  (三)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的有关计算标准,按照前款原则确定。)

  (四)精神环境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以及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受到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对于法院提出关于企业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公司赔偿经济责任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予以分析确定。)

  (五)交通费、住宿费等。 (以丧亲家庭实际合理支出为准)

故意杀人罪不一定判死刑?深圳辩护律师告诉你原因

  根据上面关于故意杀人罪内容的具体介绍,我相信大家对于故意杀人罪都有多多少少的了解了吧,大家在生活实践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判刑的标准,希望深圳辩护律师的内容能够帮助大家进一步的了解我们的法律知识,同时也欢迎大家就具体的法律问题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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