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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实业公司捏造虚假公证该如何判刑

时间:2021-07-23 15:07 点击: 关键词:虚假公证,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案例:2011年,甲实业公司董事长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底,甲实业公司名下资产某酒店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拍卖所得用于退赔集资款和偿还债务。2013年11月,高某保外就医期间与蔡某、高某萍、高某云、王某、杜某、唐某、耿某等人商议,由高某以甲实业公司名义出具借条,虚构甲实业公司曾于2006、2007年向蔡某等七人借款的事实,并分别签订还款协议书。2013年12月,甲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蔡某等七人前往深圳是市莲湖区公证处,对涉案还款协议书分别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莲湖区公证处向蔡某等七人出具《执行证书》。2013年12月,蔡某等七人依据《执行证书》,向深圳是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3月,深圳是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甲实业公司名下财产被深圳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尚需等待分配方案确定后再恢复执行为由,裁定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深圳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分配方案后,坪山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并向深圳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报蔡某等七人债权请求分配。

 

甲实业公司捏造虚假公证该如何判刑

 

  线索发现  2015年11月,检察机关接到债权人不服深圳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债权分配方案,提出高某所涉部分债务涉嫌虚构的举报。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线索对高某所涉债务进行清查,发现该七起虚假公证案件线索。

  调查核实  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线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首先,到高某服刑的监狱和保外就医的医院对其行踪进行调查,并随即询问了王某、蔡某、耿某,蔡某等人承认了基于利益因素配合高某虚构甲实业公司借款的事实;其次,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到公证机关调取公证卷宗,向深圳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甲实业公司执行案件相关情况。经调查核实发现,高某与蔡某等七人为套取执行款,逃避债务,虚构甲实业公司向蔡某等七人借款1180万元的事实、伪造还款协议书等证据,并对虚构的借款事实进行公证,向深圳是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

  监督意见  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2015年11月,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涉嫌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线索移交深圳是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立案侦查。2016年9月23日,坪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坪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发出检察建议,指出甲实业公司与蔡某等七人恶意串通,伪造借款凭据和还款协议,《执行证书》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由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建议依法不予执行。

  监督结果  2016年10月24日,坪山区人民法院回函称,经调取刑事卷宗中蔡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相关公证内容确系捏造,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相关执行证书裁定不予执行。2017年7月16日,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13执异153至159号七份执行裁定书,认定蔡某等申请执行人在公证活动进行期间存在虚假行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裁定对相关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不予执行。后高某等四人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1. 利用虚假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加强检察监督。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近年来,对虚假债权文书进行公证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对虚假的赠与合同、买卖合同,或抵偿债务协议进行公证,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本案中,甲实业公司与蔡某等七人捏造虚假借款事实申请公证,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就属于此类情形,不仅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债权,同时也损害了诉讼秩序和司法公正,影响社会诚信。本案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经查实系虚假公证,由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较之利害关系人申请公证机关撤销公证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 加强对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执行行为的监督,促进公证活动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时,如果发现公证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证的,应当建议公证机关予以纠正。

  
  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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