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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林关口律师答遗产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时间:2021-11-09 14:52 点击: 关键词:龙华区梅林关口律师,遗产继承,深圳龙华遗产咨询

  

  深圳龙华区遗产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说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是指公民因病、因意外事故或者被人杀害等原因而死亡,后者是指公民因战争、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推定其死亡。

  

  刘先生与贾女士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女。夫妻二人前后在1987年和1995年购买两套住房,并有30万存款。2010年1月,贾女士因病去世。2011年刘女与孙男结婚 ,婚后与父亲刘先生一起生活,女婿特别孝顺,一家人相处特别和睦。第二年刘女生下一女孙小女。2015年,刘先生写下遗嘱,在本人去世之后,本人名下的存款由女婿孙男和外孙女孙小女各继承一半。2016年2月,刘先生带外孙女孙小女外出游玩,不幸发生车祸,二人当场死亡。刘先生在老家的弟弟刘弟和妹妹刘妹闻讯赶来帮忙料理后事,处理完后事之后提出要继承刘先生的遗产。

  请问:本案中发生了那些继承法律关系?何时开始遗产继承?如何分割遗产?
 

 梅林关口律师答遗产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在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确定继承的开始时间,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为准。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时间。”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在本案中,发生的遗产继承法律关系包括:

  第一,2010年1月,贾女士去世后发生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刘先生与贾女士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共同购买两套住房,30万存款,这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二人各拥有一半财产份额。由于贾女士去世前没有遗嘱,遗产(两套住房的一半份额和15万存款)应该由刘先生和女儿刘女依法继承。

  第二,2016年2月,刘先生死亡后发生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和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刘先生与外孙女孙小女车祸身亡,因不能确定两人死亡时间的先后,依我国司法解释推定长辈刘先生先死亡,刘先生留下遗产中,先按照其所立的遗嘱,存款由女婿孙男和外孙女孙小女各继承一半,其余的房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女儿刘女继承。刘弟和刘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还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形下不能继承刘先生的遗产。

  第三,2016年2月,孙小女死亡后发生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孙小女的遗产为外公刘先生遗嘱中的存款,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其父母孙男和刘女共同继承。

 

  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权利,“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是指公民因病、因意外事故或者被人杀害等原因而死亡;后者是指公民因战争、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推定其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生理死亡时间,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没有医院死亡证明的,可以公安机关注销死亡人户口登记所确定的日期为死亡的日期。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一般以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的期间届满之日确定为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不管是人的生理死亡还是宣告死亡,都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   深圳龙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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