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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大浪街道律师解答刑事审判中儿童证人的权力和保护措施

时间:2021-09-18 12:38 点击: 关键词:龙华大浪街道律师,儿童证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

  龙华大浪街道律师提出1995《证据法》(新南威尔士州议会2009年)在把"儿童"定义为"任何年龄的儿童"方面毫无作用。1987(刑事诉讼)儿童法第3(1)条(2009年新南威尔士州议会)将"儿童"定义为未满18岁者。1998(新南威尔士州议会2009年)把"少年"定义为18岁以下,但16岁或以上(即16岁或17岁以上)的儿童和青少年法案。但是,为了评估和保护年轻人在新南威尔士州刑事审判中被传唤为证人,儿童的有效定义是未满16岁(2009年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
 

  在现代对抗性刑事审判中,证人提供口头证据并通过交叉询问来检验证据(Cossins2009)。所以,对大多数人来说,出庭是令人困惑和紧张的,尤其是对于那些曾经是暴力犯罪受害者或证人的儿童和年轻人(维多利亚州司法部,2009年),可能会造成心理创伤(Cossins2009年)。孩子们常常很难解释发生了什么,因为他们不了解,或者仅仅是因为词汇量有限,也可能在日期和数字上有困难(南澳大利亚法律事务委员会2005)。由于认识到儿童在提供证据方面存在这些局限性,澳大利亚法院系统提供了多种方法,以减少儿童在刑事案件中出庭的潜在和实际压力。文章阐述了在澳大利亚刑事审判中保护儿童证人的法律形式和相关实际措施,以及关于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的差距和如何弥补这些差距的看法。这篇文章中大部分都提到了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状况,尽管澳大利亚多数司法辖区的相应立法很相似,因此所列出的概念也被广泛应用。
 

龙华大浪街道律师解答刑事审判中儿童证人的权力和保护措施
 

  儿童的能力:

  儿童理解语言、概念和事件背后的意义的能力与成年人不同(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2009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009)。儿童的不同能力在出庭方面很重要,因为它们可能会影响他们提供的证据和接受证据的方式。由于(同上),儿童沟通证据的能力通常与成人不同。

  - 他们理解世界的方式不同,特别是时间、背景和因果关系。

  - 他们对过去事件的记忆以及他们如何回忆和联系这些事件的方面存在差异。

  - 在理解语言和概念方面更依赖背景。

  - 对事件进行排序和联系的能力不太发达。

  - 他们对词汇和语法的理解存在差异,特别是人称代词和指代词(例如,这里、那里、如何和然后)。

  - 注意力持续时间较短,特别是在压力下。

  - 事实上,当他们出庭时,他们的发育年龄可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将影响他们如何提出证据以及法庭上的人如何看待他们。

  - 他们在成人世界中相对缺乏力量。

  - 儿童的理解力和沟通能力可以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在同龄人中也是如此,这取决于他们的背景和经历。儿童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压力和焦虑的影响,因此很容易受到他们在法庭上的待遇的影响(同上)。
 

  可能影响儿童证据的因素

  如上所述,许多问题--加上儿童的不同能力--会严重影响儿童证人提供证据的可靠性和全面性,包括(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2009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009年)。

  长时间拖延出庭会加剧儿童的压力,对他们对事件的记忆产生不利影响。

  在法庭上的漫长等待--通常不是一个对儿童友好的环境--导致压力、无聊、疲倦和不安。

  正式的、令人生畏的法庭环境和程序没有充分考虑到儿童的需要,包括休息、上厕所或喝水的需要。

  与被告对质:即使儿童使用闭路电视(CCTV),他们有时也会在法庭范围内与被告或其支持者面对面,造成困扰和恐吓。

  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重复他们的故事:对于为什么必须重复的问题感到沮丧和不理解,这增加了儿童的压力,降低了他们回答问题的意愿。有些儿童在上法庭之前可能已经讲了很多遍他们的故事。

  难以理解的过程和程序 -- 儿童可能不明白法院的程序要达到什么目的,什么可以说,什么不能说,意图的重要性等等。

  复杂的语言,这可能导致儿童作出简单的否定回答、沉默,或提出混乱或矛盾的证据。

  对抗性提问:如果儿童受到恐吓,他们可能变得无法回应,或变得痛苦和崩溃。

  支持者在场或不在场:虽然有些儿童会因为有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支持者在场而得到帮助,但其他儿童会因为他们在场而感到受到抑制。

  儿童证人由于理解力和语言能力可能下降而受到阻碍,他们的能力通常与成年人不同,许多因素结合起来会影响他们的证据质量。下一节将介绍新南威尔士州法院为保护儿童证人所依赖和适用的措施。

  对儿童及其证据的法律保护

  1986年《刑事诉讼法》(新南威尔士州议会,2009年)第6部分的第306M(1)条规定了弱势人员提供证据的问题:"弱势人员 "被定义为 "儿童或认知障碍者"。如果没有相反的意图,该法适用于在提供证据时未满16岁的儿童提供的证据(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2009年,儿童证人/被告)。被定义为弱势的人可以通过闭路电视或其他替代安排提供证据,如通过支持人员、使用预先录制的访谈或通过视听链接。
 

  提供证据的能力

  能力是指一个人作为证人的能力,是决定儿童是否可以提供证据以及如果可以的话,该证据的性质的一个关键考虑因素。1995年《证据法》(新南威尔士州议会2009年)第12条规定,除非该法另有规定(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2009年,儿童证人/被告)。

  每个人都有资格提供证据,以及

  有资格就某一事实提供证据的人可被强制提供该证据。

  在适用《2007年证据修正法》(新南威尔士州议会2007年)之前,《1995年证据法》(新南威尔士州议会2009年)第13(1)条认为,如果被传唤为证人的儿童没有能力理解,在提供证据时,他或她有义务提供真实的证据,该儿童被认为没有能力提供宣誓[1]的证据(同上)。第13(2)条规定,根据第13(1)条没有资格提供宣誓证据的儿童仍有资格提供未经宣誓的证据(同上),如果。

  (a) 法院确信该儿童了解真相和谎言之间的区别。

  (b) 法院告诉该儿童说真话是很重要的。

  (c) 儿童在被问及时作出适当的反应,表示他或她在诉讼中不会说谎话。

  用来确定是否有能力提供宣誓或未经宣誓的证据的问题,必须以语言能力有限的幼儿能够理解的方式提出。在R v RAG [2006] NSWCCA 343(引自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2009年,儿童证人/被告)中,有人提出这样的论点。

  评估儿童或青少年对真相和谎言之间的区别的理解,只能通过提出简单的问题来可靠地进行,最好是在通过一系列关于他们的年龄、学校教育和最喜欢的消遣的问题使儿童放松之后。简单的问题是指问题中的语言要尽可能的简单和直接。应避免使用包括 "关于 "或 "有关 "的短语,以及暗示同意的短语,或包括使用否定的短语,例如,"这是真的吗?"或 "这不是真的吗?"假设性问题、涉及抽象概念的问题、多面性问题(包含一个以上命题的问题)、法律术语和被动语态也应避免。

  对能力的判断必须集中在第13(1)和(2)条的法定标准上,而不是其他:司法官员对儿童证据可靠性的看法与判断无关(同上)。

  对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诉讼,2007年《证据修正法》用以下八条确定能力的规则取代了第13条(同上)。

  (1)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包括精神、智力或身体残疾),一个人没有能力提供关于某一事实的证据。

  (a) 该人缺乏理解有关该事实的问题的能力,或

  (b) 该人没有能力对有关该事实的问题作出可以理解的回答,而且这种无行为能力不能被克服。

  (2) 由于第(1)款的规定,没有资格就某一事实提供证据的人,可能有资格就其他事实提供证据。

  (3) 一个有资格就某一事实提供证据的人,如果没有能力理解在提供证据时有义务提供真实的证据,则没有资格就该事实提供宣誓证据。

  (4) 一个没有资格就某一事实提供宣誓证据的人,在符合第(5)款的情况下,可以有资格就该事实提供未经宣誓的证据。

  (5) 因第(3)款而无资格提供经宣誓的证据的人,如果法院已告诉该人,则有资格提供未经宣誓的证据。

  (a) 说出真相很重要,以及

  (b) 他或她可能会被问到他或她不知道或不记得答案的问题,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他或她应该告诉法庭,以及

  (c) 他或她可能会被问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表明某些陈述是真实的或不真实的,他或她应该同意他或她认为是真实的陈述,不应该感到有压力去同意他或她认为是不真实的陈述。

  (6) 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可以推定一个人不会因为本条规定而无行为能力。

  (7) 证人已经提供的证据不会仅仅因为在证人结束提供证据之前,他或她死亡或不再有能力提供证据而变得不被接受。

  (8) 为确定根据本条产生的问题,法院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提供信息,包括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那里获得基于该人的培训、学习或经验的信息。

  经《2007年证据修正案》修订的《1995年证据法》(新南威尔士州议会,2009年)第13条为确定儿童和其他弱势证人的能力、保护他们并制定处理其证据的规则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可用于最大限度地提高儿童在刑事案件中提供证据的能力并同时保护他们免受心理压力的程序是以下章节的主题。
 

  程序性保护

  一般公众可以被排除在以儿童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诉讼听证之外,并且可以对规定的性犯罪诉讼中的证据披露以及姓名的公布和广播进行限制(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2009年,以替代方式提供证据)。这些程序在《非公开法庭和非公开命令的法定条款》(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2009年)第[1-356]节中的 "刑事诉讼中的儿童 "中有所规定。
 

  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司法公开原则是澳大利亚司法系统的一个基本方面。公开意味着法庭程序完全暴露在非专业人士和专业人员的监督和批评之下,这可以保护该系统不被滥用和腐败,是维护法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以及公众对该系统的信心的重要因素(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2009年,非公开法庭和非公开命令)。然而,在有些情况下,为了司法利益,公众和媒体必须被排除在整个或部分诉讼程序之外。为此,法院可以在涉及儿童的诉讼中排除与诉讼无直接关系的人。受害人的家庭成员有权留下,媒体代表也可以留下,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同上)。
 

  对出版的限制

  法院可以禁止公布或广播涉及刑事诉讼的儿童的姓名。除特定情况外(见第11(4)-(4E)条),1987年《儿童(刑事诉讼)法》(新南威尔士州议会2009年)第11条禁止公布

  1. 在犯罪时是儿童的证人的姓名,即使他/她在提供证据时不是儿童,或与任何刑事诉讼有关的儿童的姓名。

  2. 在任何刑事诉讼中提到的与该人还是儿童时发生的事情有关的任何人的姓名。

  3. 3. 以其他方式参与任何刑事诉讼的人的姓名,并且在该人参与诉讼时是一个儿童。

  4. 4. 诉讼程序所涉及的罪行的受害者的任何兄弟姐妹的名字,如果该兄弟姐妹和受害者在罪行发生时都是儿童。

  这些禁令延伸到发布任何可能导致识别该人的材料(但仅适用于将该人与刑事诉讼相联系的出版物或广播)(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2009年,非公开法庭和非出版命令)。经法院或当事人同意,或在已故儿童的情况下,经资深近亲的同意,一些禁令可以避免(见第11(4)-(4E)条--新南威尔士州议会2009年,1987年儿童(刑事诉讼)法)。

  在涉及严重可公诉罪行的案件中,无论是否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法院都可以在判决时授权公布或广播当事人的姓名(同上,第11(4B)条)。法院必须确信,作出这样的命令是为了正义,而且公布或广播他们的名字对该人造成的损害并没有超过这些利益(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2009年,非公开法庭和非公布命令)。

  提供证据的替代方法m

  如前所述,儿童被允许在刑事案件中通过闭路电视或其他替代安排提供证据,如通过辅助人员,使用预先录制的采访,或通过视听链接;这些创新目前在澳大利亚所有司法管辖区都在使用(Cossins 2009)。新南威尔士州关于通过闭路电视和其他替代安排提供证据的法定计划涉及性犯罪诉讼中的投诉人,以及个人暴力犯罪诉讼中 "弱势人员 "提供的证据(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2009年,1986年《刑事诉讼法》)。
 

龙华大浪街道律师解答刑事审判中儿童证人的权力和保护措施
 

  通信技术

  如果诉讼涉及 "规定的性犯罪"(定义见1986年《刑事诉讼法》第3条),可以为提供证据的投诉人做出替代安排(第294B(1)条)。申诉人有权在法庭以外的地方使用闭路电视或其他通信技术提供证据,利用替代安排,如计划的座位安排或屏幕来限制申诉人与被告或法庭上的任何其他人之间的视觉和其他接触。尽管申诉人有权通过闭路电视或其他技术提供证据,但如果法院确信有特殊原因,为了司法公正,不以这种方式提供申诉人的证据,法院可以命令不使用这种方法(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2009年,通过替代方式提供证据)。
 

  记录的证据

  如果弱势者向警方作出的有关刑事犯罪的陈述被记录下来,弱势者有权以记录的形式提供证据(同上)。当儿童提供证据时,这种权利有双重目的。在R v NZ (2005) 63 NSWLR 628(同上)中,人们注意到。

  "引入这一程序的目的之一是减少儿童作证时的创伤,但它也有助于保持儿童陈述的可靠性,使其免受污染或随着时间的推移回忆不起来。"

  这项权利适用于录音时未满16岁的儿童,无论他或她在提供证据时的年龄如何(同上)。除非提供证据的证人是被告,否则他或她必须能够接受交叉询问和复审,这种询问可以在法庭上口头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安排进行(同上)。
 

  支持人员

  性犯罪诉讼中的投诉人和个人暴力诉讼中的儿童及其他弱势者有权在作证时有一名支持人员在场--即使证人通过其他方式或安排提供证据(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2009年,通过其他方式提供证据)。

  上述改革很可能有助于改善新南威尔士州和澳大利亚其他司法管辖区刑事案件中的儿童证人的经验。然而,有些法律领域仍然使儿童在提供证据时面临不必要的伤害。

  盘问--儿童仍然处于弱势的程序领域

  詹姆斯-伍德法官在2004年澳大利亚司法行政研究所会议上发表的题为《儿童证人--法院的最佳做法》的论文(伍德,2004年)中,描述了与儿童证人有关的特殊困难,并指出了他认为仍需解决的问题。伍德法官表示不安的是,在涉及儿童受害者的案件中,被告可以就指控的真实性和他们的可信度对儿童证人进行有力的盘问,但却保持沉默(同上)。他提出了两个立法选择,可以纠正这种明显的不平衡现象。

  将被告盘问儿童证人的权利作为提供证据的条件,或者至少限制可以提出的问题种类,以排除例如没有证据的指控。允许有条件的评论,即如果控方的案件取决于儿童证人的证据,其真实性受到质疑,但质疑者没有提供证据,陪审团在判断儿童证人的证据时,可以考虑他们没有听到被告的说法这一事实。
 

  同样,迈克尔-布伦南(Cossins 2009年引用)写道:"对儿童来说,交叉询问是法庭程序中他们的'利益和权利......最有可能被忽视和牺牲的部分'。根据Cossins (2009),由于交叉询问的方式,儿童性侵犯审判可以被视为一个法律认可的论坛,在这个论坛上,儿童受到辩护律师的情感创伤。因此,儿童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即使他们的证据可能是控方案件的核心(同上)。从1994年到2009年,对儿童性犯罪的起诉和儿童在澳大利亚刑事司法系统中作为证人的经历进行了多次调查(Cossins,2009)。这些调查产生了关于儿童作为证人被对待的方式的详细信息,包括(同上);
 

  盘问是儿童作证中最糟糕的部分之一。

  儿童经常受到攻击、羞辱、骚扰和撒谎的指控,有时被责骂到崩溃。

  对儿童来说,盘问中最伤人的部分是被指控撒谎。

  儿童要接受长时间的盘问,有时没有休息。

  儿童要接受复杂的、不符合发展规律的、重复的、故意制造混乱和不一致的问题。

  与其他调查人员相比,辩护律师的语言风格相对来说不可能与儿童的语言风格一致。

  儿童通常会因为延迟投诉或继续与犯罪者交往而失去信誉,尽管这些是文献中公认的对性虐待的反应;以及

  司法官员为防止不当提问而进行干预的权力 "很少行使",或者对辩护律师的提问没有影响。
 

  这些报告表明,在儿童性侵犯审判中,经常通过欺凌和胁迫从儿童证人那里获取证据,并暗示刑事司法系统正在不公平地利用儿童的情感和智力水平。此外,不适当的盘问可能导致儿童的证据被扭曲,儿童可能被错误地认为是不可靠和不真实的证人(同上)。Eastwood和Patton(2002年)通过对130名参与者的深入访谈,对昆士兰州、新南威尔士州和西澳大利亚州的性虐待儿童投诉人的经历进行了全面审查。他们的研究表明,在昆士兰州和新南威尔士州接受采访的儿童中,如果性虐待再次发生,只有不到50%的人会报告。尽管三分之二表示不会再次报告的儿童的投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还是得到了这些数字。一个更令人瞩目和有说服力的发现是,当皇家检察官、辩护律师和司法人员被问及,如果他们的孩子是严重的性虐待受害者,他们是否希望自己的孩子进入司法系统时,昆士兰州只有18%的受访者同意,新南威尔士州有33%,西澳大利亚州有46%。在辩护律师中,(43%)回答 "不",(57%)回答 "不确定"--没有一个辩护律师说他们希望自己的孩子体验法院系统。鉴于此类指控对儿童心理健康的破坏性影响,禁止辩方提出直接指责儿童撒谎或成为骗子的问题或陈述。

 

  限制辩方使用先前不一致的陈述,以便在辩方就先前不一致的陈述对儿童进行盘问之前,法官必须确信该陈述确实是关于一个关键问题的先前陈述,它是不一致的,并且它与一个重要事项有关。指定一名在儿童认知、语言和发展方面受过培训的中间人(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在交叉询问期间评估辩护方的问题,并就交叉询问中提出的问题是否适当向审判法官提出建议。据Cossins说,她提议的改革将限制交叉询问的权利,以提高儿童性侵犯审判中儿童提供的证据的质量,但不会减少被告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同上)。澳大利亚的司法机构是否会采纳Cossins的建议,还有待观察。刑事审判中提供口头证据对儿童证人来说可能是一种压力,而法庭环境和程序的许多方面可能会加剧这种压力。澳大利亚法院已经实施了许多措施来保护儿童免受心理创伤,包括通过闭路电视和其他远程手段提供证据的能力,以及对公布可能识别证人的信息的限制。在确定是否有能力提供证据,以及该证据是否应该宣誓时有严格的标准,这也有助于保护儿童在法庭环境中免受伤害。然而,尽管最近有了一些立法上的改进,儿童证人仍然容易受到与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的对抗性相关的伤害。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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