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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蒙水榭春天律师解答婚后房产证加名字如何分割?

时间:2021-11-06 14:38 点击: 关键词:龙华区律师,婚后房产分割,深圳龙华区婚姻家庭律

  

  刘某应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朱某痴相识,由于双方在此之前均无任何情感经历,因此初恋的感情迅速升温,两人双双坠入了爱河。尤其是刘某应的父亲愿意帮助朱某痴找工作,这对还在上大学的朱某痴来说,无疑觉得找到了今生的最佳归宿,两人很快在朱某痴毕业的那一年步入了婚姻殿堂。可是好景不长,两人在一起生活后才发现,双方在价值理念、待人接物以及性格脾气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初恋的美好随着两人生活中“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碎,逐渐产生了变化。2007年7月,两人的女儿出生,原本以为这会让家庭更加融洽,没想到朱某痴刘某应的母亲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多次发生矛盾,进而影响到了双方的感情,朱某痴甚至发起脾气来会将刘某应锁在门外不让其进家门。刘某应怕父母操心,只好背着父母到朋友家借住。久而久之,双方的感情逐渐恶化。
 

  可以说,房产在婚后加名产生纠纷的案例并不少见,一方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加了对方的名字,但未约定共有份额,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一方在婚后加了对方的名字,并在房产证上约定了各自所有的份额,在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另外,如果房屋产权还涉及到案外人,在多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离婚时该房屋可否按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随时主张共有物的分割。刘某应提出离婚诉讼,但在诉讼中被告朱某痴却提出要分割刘某应及其父母的房子。原来,为了表达对朱某痴的爱意,结婚之后刘某应及其父母将按份共有的一套房产加上了朱某痴的名字,刘某应的份额从原来的三分之一变成了双方各占六分之一。诉讼中朱某痴认为,根据房产证上面的登记,自己已经占有该套房产的六分之一,且因为要照顾孩子,故认为该套房产应为自己所有。她要求刘某应将名下的六分之一过户给孩子,自己则继续住在这套房子里。而原告刘某应则认为,该套房产系父母婚前全款购买,自己和朱某痴没有对该房产贡献过一分钱,现双方离婚,朱某痴应该将该房产的六分之一返还给其父母。
 

莱蒙水榭春天律师解答婚后房产证加名字如何分割?

  

  约定份额如何分割:

  这里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房产加名后固定了按份共有,无论其所占份额多少,在双方离婚时是否完全按照依照房产证上所占有的份额进行分割?针对此类型案件,司法实践当中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一般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严格按照房产证上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另一种是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价值,比照房产证上的比例上下浮动后进行分割。实践当中,后者较为常见。所以,对房产的贡献价值通常是法院裁判的主要衡量标准,当然也有很多人提出,深圳高院通知实质上与 《物权法》 的规定背道而驰。但纵观立法者的本意可以看出,深圳高院通知实质上与物权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其实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适用。

  是否必须实际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只有系争的一套房产,而又都没有能力支付系争房屋的折价款,倘若在此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分割,势必有一方将居无定所,考虑到这些因素,法院一般会选择对该房屋暂时不予处理,即不适宜分割的份额依旧保留,充分尊重和保护居住权。因此,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有时不免出现夫妻离婚后依然“共处一室”的尴尬。
 

  深圳龙华区莱蒙水榭春天律师我国 《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根据 《物权法》 的相关规定,作为房屋产权的按份共有人在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前提下,看似可以随时主张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并非如此,法院多数还会考虑到双方的居住情况是否适宜分割。
 

  总之,深圳房产律师,关于婚后加名,按份共有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具体分割,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适用 《物权法》有关于共有人的规定,也要考虑到财产来源以及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  深圳龙华区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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