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樊城法院对两名女童实施限制,将她们纳入传销组织,判处陈某1年6个月监禁。深圳罗湖刑事律师对这个案件进行分析。
案件情况
今日,三月二十九日,某传销组织成员王某(另案处理)邀请前女同学李某、胡某到襄阳旅游,谎称自己会带一名知名景点。她们乐意答应。接着,王向陈领导汇报。
三月三十日,陈某、王某在车站接李某和胡某,将二人骗至樊城区松鹤路某小区。抵达目的地后,陈某和王某出现。她们掏出传销材料,竭力游说两个女孩,让他们加入传销组织。张某,胡某得知情况后要求离开,被陈某等人拦住。后来,陈某等人以上课学习为由轮流照顾他们,限制了他们的个人自由。
四月六日21时许,陈某带李某外出,李某趁其不备偷偷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将陈某抓获并解救李某。当日22时许,胡某也找到了逃离传销窝点的机会。七月十九日,检察院在樊城法院提起公诉。
在樊城法院审理后,陈某伙同王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陈某自愿认罪,可依法从宽处理,随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受伤或受辱,处重刑。
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暴力致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非法扣押、扣押债务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权犯前三款罪,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深圳罗湖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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