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9年4月10日,蒋开车向左转弯,撞上了他的大巴,撞上行人胡先生,造成胡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肩关节脱位等多处损伤。每年住院两次,共花费2236.44元。根据司法鉴定,2018年12月,胡的左膝关节活动能力丧失50%以上,评定IX(9)级伤残。于是胡向法院起诉,并依法请求蒋、费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从案件实际情况来看,法院认定胡的赔偿费用为221519.64元,蒋承担70%的赔偿责任,30%由法院负担。
深圳交通律师点评
生命、健康、人身等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侵犯了别人的民事权益,就应该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他的损害后果是由于江和费的共同行为所致。二人为交通事故的共同侵权者,应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共同承担对他的损害赔偿。交警部门认定,江事故负主要责任,费承担次要责任,胡无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方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江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费用承担30%。深圳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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