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上的货物。需要核实车载货物重量、体积和丢失情况,然后通知司机或者货主自行处理的,不能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得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案件。接下来就由深圳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讲解交警扣车后是否我们可以进行扣留车上货物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警扣车后是否我们可以进行扣留车上货物
1、依照行政案件处理程序,公安机关拍摄照片、录像后,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出售或者拍卖易腐、易腐和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或者危险物品。拍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当暂存,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进行物品,应当可以存放在一个符合相关危险以及物品信息存放环境条件的专门工作场所。对属于被侵害人或第三人通过合法企业占有的财物,应当在公司登记,拍照或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券备查。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采用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数据处理。
3、发生适用简易程序数据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流程如下:
1、首先,如果对事实和原因有任何争议或公共设施受到损坏,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2、标明肇事车辆的位置,将肇事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3、交警到达现场后,制作事故确认书并将其送达现场当事人;
4、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可以不同意由交警进行调解的;
(3)如果双方拒绝签署、
5、上述三个反对意见,不适用进行调解的,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载明具体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6、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1)调解达成协议;
(2)持事故认定书。向保险企业公司进行索赔;
(3)调解不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
二、相关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上就是深圳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讲解交警扣车后是否我们可以进行扣留车上货物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交通事故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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