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照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代驾私了。保险业向车主索赔后,向代驾公司索赔失败,于是起诉车主返还理赔款。日前,徐州市鼓楼区法院成功调解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返还理赔款一案。深圳交通律师为您解读案件。
案件简介
2010年5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因喝酒不能开车,便通过一款手机软件寻找代驾司机丁某。丁某在调头倒车的时候把车撞到护栏上,造成车辆损坏。丁某害怕如果把保险报给他的代理人,他就会有失去工作的危险。张某担心报了险,导致奔驰新买的汽车价值降低和下一年保费上涨。两人经过商议,最终通过张某向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上保险,代驾丁某向张某赔偿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及保险费上浮。当天晚上,车辆修理,张某花费7260元。丁某向张某转款8000元,张某随后给其发信息“苏CXXXX车主,这次事故已经处理,不再追究代驾人的责任。”
事发后的第三天,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张某赔偿修理费7260元。由于涉及的车辆系代驾司机所致,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后要求张某给他出具一份权益转让协议,并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驾司机代位求偿权。起诉书上,代驾司机丁某否认自己支付的8000元车辆贬值损失和保险上浮费,并辩称这8000元是涉案事故车辆的赔偿,而且他已经放弃了追索权利,因此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审理,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张某已通过手机发短信给丁某,不再追究责任,应视为张某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利,并且其放弃行为是在获得保险人赔偿前做出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对丁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人败诉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理赔款7620元。经过法庭组织的调解,张某将理赔款退还给保险公司。
法官声明
在发生民事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选择“私了”,但应当明确“私了”的具体内容,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个案件中,张某和代驾司机丁某就8000元钱的性质有分歧。由于双方口头约定,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由丁某支付的车辆贬值损失和保险上浮费用,结合其向丁某发送的不追究责任的短信息,结合其向丁某发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短信息,由法院认定该款项是丁某为事故支付的。由于张某在未取得理赔款前已放弃追回的权利,因此无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索赔的,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因此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返还理赔款。
必须提醒的是,在保险纠纷案件中,事故双方如果合谋骗取保险理赔款,就有可能涉及刑事罪。平时,对“私事”要慎重。深圳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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