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来汽车引起交通事故
日前,永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借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借车人方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万元,对其中3.1万多元予以赔偿。
由于家里不多用轻型车,柯某一直没有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今年五月二十七日,朋友方某向柯某借车,热情的柯某一口答应。夜幕降临,方某驾驶这辆轻型厢式货车行驶到永嘉县乌牛街道河口村口时,与夏某驾驶的汽车相撞,导致车辆受损,方某受伤。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夏某没有责任。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并留观2天,随后在2019年5月至9月期间陆续去医院治疗,并住院108天。在住院期间,方某先垫付4707元医药费,车主柯某垫付8.8万元。交通事故致颈脊髓损伤,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夏某属致残7级。
车主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内负连带责任
由于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56万多元(已扣除垫付),车主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期间,原告夏某同意被告人柯某对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法庭依据原、被告提交的医疗单据、住院费用清单、鉴定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损失为62.3万多元(未扣除垫付)。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柯某属于轻型厢式货车的拥有者,未为车辆投保强制机动车保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内(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万元,死亡赔偿金限额是11万元)和被告方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方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付原告全部合理损失62.3万元。在已经预支的费用和交强险限额内,法院最终决定被告方某赔偿原告夏某53万多元,被告柯某对其中3.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明
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不包括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法定责任保险,即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财产损失,也是我国立法中第一个强制保险制度。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在中国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均须投保交强险。
未经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如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要求投保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件中,投保人为车主柯某,侵权者为驾驶员方某,而非同一人,一方要求承保义务人柯某和侵权者方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因此,除已赔付费用外,判决被告柯某对3.1万元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交通事故律师提醒
机动车车主应注重对车辆的管理,并及时投保相应的保险,如确需借出,应严格确保车辆相关保险缴纳齐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必要的纠纷。此外,车主也要严格检查驾驶员的驾驶资格以及开车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切记不能把汽车借给别人喝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因病不能驾驶机动车而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车主因车辆出借有过错,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经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应要求投保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投保人与侵权者并非同一人,请求投保人和侵权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要求投保人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17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深圳市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