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车过程中,谨慎行驶,不仅是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而且是可以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处罚。成吉思汗90后,杨某驾驶小型货车时,因一次意外行动,导致4人死亡1人受伤。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是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在此详细介绍。
案情
2015年12月8日上午,杨某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运送货物。在他每小时行驶70公里左右的速度下,穿过瓯海大道的一段路,经过娄桥街道一段路段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于尾部冒烟正停在大约100米处的同一车道上,而且还有几个人站在旁边。在危难关头,杨某不知道为什么没有提前减速或避让,随后与小客车以及从车上下来的司机和4名乘客发生碰撞,造成小客车司机谢某及3名乘客死亡,一名乘客受轻伤,两辆车重大交通事故。
法院上,当问到他为什么没有及时减速或躲避时,杨某懊悔地说:“我以为前面的车正在行驶,接着,右眼被一阵尘土吹来,我低下头,用右手擦,然后我就…”等他发现前面的那辆小巴已经停在快车道上,两车相距太近,采取措施还没来得及碰撞。
民警认为,杨某应负主要责任,而小客车司机谢某驾驶的小客车,核载8人,实载9人,属超载,并在未打双跳灯的情况下,直接在快车道上停车检查车况,车上有4人一同下来,应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
控方指控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4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发生后,杨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并等待民警在事故现场处理,并且有自首情节;并且杨某所在公司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赔偿款140余万元。
法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三年徒刑。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或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规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负有同等责任的,对死亡二人或严重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判处3至7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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