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可否判决不准离婚?下面由深圳知名婚姻律师来为大家解答,欢迎阅读。
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学习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对于法院可以要求“离婚”的,根据企业最高国家人民通过法院 《关于法律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典〉婚姻以及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明确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发展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我们离婚的,应当具有区别就是对待:
(一)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公布前,事实婚姻应视为男女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个人名义共同学习生活者,是否被认定为一个事实以及婚姻,是以1994 年2月1日为界的,在该日之前,男女学生双方已已经符合中国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法律事实就是婚姻可以处理,之后的一概认定为同居相关关系。
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其效力与登记婚姻的效力相同,具体待遇应与登记婚姻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以夫妻名义同居最后一次婚姻登记案件的意见》(〉废止)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调解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婚姻或者撤销诉讼的,应当确认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应当调解或者判决离婚。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申请离婚时,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也可以决定不离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裁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不得离婚。给双方再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只能调解或判决离婚。碧晶的事实婚姻不是登记婚姻,双方均未依法宽恕婚姻登记,一方坚持解除该事实婚姻时,不得以夫妻名义强迫双方继续同居。也就是说,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的“待遇”不能完全等同。 由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没有冲突,因此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仍可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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