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婚离家出走要给孩子抚养费吗?刘和罗结婚生子,罗离家出走后,刘无法独自抚养孩子,于是起诉罗承担抚养费。经法院审理,罗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判决罗一次性向子女支付半年抚养费3600元。深圳抚养费律师为您带来这个案例。
案件情况
刘和罗于2014年8月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2015年1月,双方发生争执,罗离家出走,没有回来。这时,孩子刚出生三个月,还处于襁褓中,饥饿不已。家里的父母也老了。丈夫刘不仅要工作养家,还要照顾孩子。他很焦虑,不知所措。无奈之下,他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妻子罗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到18岁。罗辩称,他和刘没有解除夫妻关系,也没有放弃孩子的监护权。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劳动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在此期间用劳动报酬支付子女抚养费,应视为一直在履行抚养义务。
裁定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也是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生存保障。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不仅是父母的义务,也是子女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免除,无论是在婚姻期间还是离婚期间。
因此,法院最终裁定,妻子罗某从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判决之月)一次性向孩子支付赡养费36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在婚姻关系中,父母或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告罗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当然,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不是将抚养费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即经济收入使用权的另一方抚养子女,由于罗和刘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子女的监护权所有权不确定,关于子女抚养应实际,如果罗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刘可以单独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