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应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因此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王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深圳离婚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的主要研究内容:我国对于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安全协议既可形成于婚姻家庭关系可以成立开始之前,亦可形成于婚姻生活关系发展存续期间;对夫妻社会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认定、处理、分配,夫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既然是从其约定,也就意味着中国法院在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时,须尊重学生双方国家签署的合法的财产管理协议。由此我们可知,夫妻之间没有合法的财产协议的效力并不以“双方到民政工作部门合作协议离婚为前提”。
该协议确系双方当事人亲笔签署,其内容方面并不违反会计法律,部分条款是否已经成为实际需要履行,该协议能够体现了双方的真实需求意愿,上诉人亲笔签署该协议且依据该协议财产不可分割条款接受财产后,又对财产分割的条款的效力提出一些质疑,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原告的丈夫)和白(被告的妻子)在2006年3月初通过互联网相识,6月9日登记结婚,并且结婚时没有孩子。结婚后双方最初的感情都不错。白在诉讼中说,2006年9月8日上午,他发现林在婚前甚至婚后仍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
他的感情受到沉重打击,双方当即签订离婚协议,内容如下: “由于林某在新婚期间与他人(已婚夫妇)有婚外情,严重伤害了白的感情和精神,林某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愿意支付50万元精神和其他赔偿金,并同意离婚,现双方同意离婚。”白某要求法院下令林某履行离婚协议,支付赔偿金50万元。
林同意离婚,但否认自己签署了任何包含协议内容的文件。他还否认签署过任何空白文件,但他不能否认协议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的。他解释说,2006年9月8日清晨,白某哭着来到他的办公室,根据他的要求,他不得不分别写了一张20万元和50万元的欠条。白先生也要求离婚,林先生别无选择,只好到婚姻登记处办理,感觉白先生不是在开玩笑,便拒绝签字。林拒绝承认离婚协议的真实性。
法院还发现,9月7日,也就是协议签署的前一天,白某没有告诉林其他准备从各家银行的婚前存款中提取20多万元,后来他否认了这一点; 林某在被发现后向公安局报案,并获得了银行的监控录像和一份签署的提款证明。白终于在法庭上承认退出,但表示这是林某同意的,并一直用于家庭消费和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林某虽不同意离婚协议的产生,但该协议是双方共同签署的,林某未提供证据支持其异议成立。因此,在此前提下,应当认为协议的内容确实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协议已经成立;但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的后果之一,其所依据的协议具有隐性生效条件,即只有解除婚姻关系才能生效;合同一经成立,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或解除。
现林行为不当的事实已被法院认定,其异议不成立。但考虑到婚姻关系相对于一般合同关系的特殊性以及林的实际承受能力,本院将酌情重新确认赔偿金额,判决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白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均提出通过上诉。二审时,法官主持调解,林某个人称感觉就是法官有认可该协议可以全部法律效力的倾向,无奈接受人民调解工作方案,增加企业给付女方五万元。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我国离婚后抚养制度的完善是建立在对原有离婚救济制度进行修改的基础上的。目前有两种意见,要么对原有立法修修补补,要么彻底废除,建立新的离婚救济制度。笔者支持后者,应以更新更合理的离婚后赡养制度取代现行的离婚救济制度。
深圳优秀离婚律师谈夫妻一方有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