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杰克(女)与被告菅直人(男)有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子。原告杰克2010年和2015年两次起诉离婚,均撤销。2017年6月,原告杰克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没有出庭,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淄博市博山区法院裁定双方不允许离婚。2018年12月,原告杰克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理由是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管孩子是否被问及家庭暴力。传票传唤后,被告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庭后,法院向原告了解并核实了相关情况,与原告的陈述基本一致。
裁判结论
夫妻关系是维持婚姻的基础,夫妻关系的彻底破裂是离婚的前提。原告多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在诉讼中,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也没有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很难看到珍惜双方的感情和努力挽救婚姻。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允许双方离婚。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分析
被告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是否可以判决离婚?
在婚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往往是相对较弱的一方。特别是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下,大多数受害者都是女性。一方面,他们遭受了痛苦,想要离婚,但不能证明自己的经历;另一方面,另一方往往无视、不纠正、不调解、不出庭。对方不能离婚吗?这是当事人担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在依法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案件仍可缺席审理。最终的结果取决于审判确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中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主要有以下情况: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重婚;
(2)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坏习惯;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
(5)其他情况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每一段婚姻都始于美丽的初衷,但如果婚姻真的遇到上述情况,婚姻关系真的很难继续,甚至痛苦,我们必须注意保存证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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