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詹因与顾离婚纠纷拒绝接受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这个案子已经结束了。
詹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命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因是原审法院不重视双方关系破裂的事实,复制法律法规,滥用自 由裁量权。
顾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詹在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原因: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结婚,婚内生子顾某某现年25岁。原被告二人从 2004年开始,性格长期不合,长期无法正常沟通,没有彼此的共同语言,感情却已破裂,原告于2018年6月1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现原告被告未能和好,所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离婚,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顾在一审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一)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夫妻 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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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结婚时间长,婚姻基础稳定。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确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
综 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詹的诉讼请求。原告承担300元的受理费。
法院确认了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经调查,一审法院 不能确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不支持上诉人的离婚请求。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承担。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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