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小军(化名)与小丽(化名)在 2009 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
此前,小军(化名)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小丽(化名)见面礼、彩礼等合计 43340 元。2011年春节期间,小军(化名)与小丽(化名)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小军(化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小丽(化名)返还彩礼。
深圳离婚律师指出小军(化名)与小丽(化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小丽(化名)接受小军(化名) 33340 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小丽(化名)返还彩礼20000 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小丽(化名)返还彩礼8000 元。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