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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兴路律师谈夫妻离婚前签署借款协议有效性

时间:2021-09-23 15:29 点击: 关键词:中山北一路律师,借款协议

  案情:莘某坔与雨某闽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未就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莘某坔为炒股投资向雨某闽手写欠条,载明“今欠雨某闽53万元整,应于2017年9月1日前还清。”雨某闽同日通过银行向莘某坔转账50万元。2019年,莘某坔与雨某闽协议离婚,离婚时莘某坔并未归还该款项,双方亦未就该款项进行处理。后雨某闽向莘某坔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莘某坔返还50万元借款并相应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结合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莘某坔与雨某闽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莘某坔应当向雨某闽返还借款,但应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莘某坔返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莘某坔与雨某闽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莘某坔上诉称,欠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且其利用该款项炒股并非是个人投资,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主张其无需返还款项。雨某闽上诉称其出借给莘某坔的钱款来自其婚前理财,据此主张一审判决不应从全部借款中扣减50%。
 

常兴路律师谈夫妻离婚前签署借款协议有效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雨某闽提供欠条、转账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莘某坔亦认可证据真实性,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合意,且款项已实际支付,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莘某坔仅以欠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另,莘某坔上诉主张其借款炒股系用于夫妻共同投资故无需归还,但未能举证证明,且莘某坔陈述其系因雨某闽不愿意将款项给其做股票生意方才出具欠条,故法院认定涉案款项系用于莘某坔个人投资。雨某闽上诉称出借款项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理财收益,但基于金钱具有非特定物的特点,其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仅能证明其结婚时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力,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系来源于其个人财产,法院考虑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背景,仍认定其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在莘某坔应当偿还的借款金额中相应扣减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50%),判令其返还借款25万元,处理正确。莘某坔与雨某闽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兴路律师提出关于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离婚时如何处理,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1.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
 

  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2.离婚时若借款方未完全偿还借款,应当如何处理?

  要区分借款的来源,如款项来源于出借方的个人财产,应当按照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处理;如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本质上是借款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也是双方合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时应当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即由借款方向另一方返还,返还金额为未偿还部分借款的一半。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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