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出台政策之前,《婚姻法司法人员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对婚后父母“出资款”的定性研究也有一些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企业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关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应该明确学生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内容。
即直接将“出资款”认定为系对子女的赠与。相较之下,《婚姻编司法解释》并不当然我们将该笔款项管理进行一个明确自己定性,而是通过增加了社会尊重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前提,其实从这里不仅可以窥见我国当前经济立法工作对于公司款项性质认定的倾向。
根据司法判决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当事人需要就钱款的性质提供相应的证据。虽然原、被告双方都需要证明“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的成立,但由于赠与是一方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所以,如果当事人主张这笔钱是赠与,要拿出更有力的证据,需要达到更高的证明标准,毫无疑问。
此外,《婚姻司法解释》规定: “如果没有协议,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原则是什么?在《民法典》的整个内容中,第1062条处理了什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而第1063条规定财产属于丈夫和妻子的个人财产。
因此,《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款的原则可概括如下: 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捐赠或继承的财产,如果未明确商定属于配偶一方,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它解决了离婚财产处置范围的问题。换句话说,第1062条只适用于“捐款”的性质已被确定为礼物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出资原则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出资”性质的认定问题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回应。
最后,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买房的“贡献”往往不是一笔小数目,大多是父母大半辈子的积蓄,是他们养老的本金。父母有赡养子女的义务,但子女成年后,这种义务就停止了。“买房”不是父母的义务,而是照顾子女的自愿行为。这种现象虽然普遍,但并不是理所当然的,更不应该被司法所提倡。应该认真认识。
因此,为了可以避免离婚时的尴尬,建议以及父母在投入巨额房款之前我们最好方法能够与子女没有明确该款项的性质,“先小人后君子”,防止学生自己的财产安全权益受损。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证据,以及口头遗嘱、赠与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有正当理由怀疑被证明的事实存在的,视为存在。
2021年最火的职场剧《我真的爱你》正在热播(部分镜头取自我们泽大所)。该剧主要围绕妈妈和宝宝这个话题,讲述了三个不同身份背景的女人,在经历了种种之后,用自己的爱和坚持相互扶持的故事。
因为自己职业发展原因,该剧中的职场社会女性陈娇蕊与丈夫可以离婚的剧情让笔者有一种我们似曾相识的感觉。名字虽然看似娇滴滴的“陈娇蕊”其内心实则是通过一个女强人的性格,缺乏感全感、自卑但却又不甘示弱。都说中国艺术设计来源于人民生活,陈娇蕊这样的女性主义也是我国很多企业职场妈妈的代表,结婚怀孕后依然在职场拼杀。
更何况,生完孩子后,陈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最终与丈夫离婚,还出现了双方争夺孩子监护权的一幕,甚至有男方在与律师沟通时表示,陈患有抑郁症,不适合抚养孩子,他是抚养孩子的最佳人选,自己对孩子的监护权不会放弃。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产后抑郁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状态。据相关统计,多达60%的孕妇受到抑郁症的困扰。由于产后自身情绪和环境的变化,自身情绪和精神状态出现问题,甚至自杀倾向严重。对于不幸的产妇来说,产后抑郁是一种永久的痛苦。更不幸的是,在一些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离婚案件中,患有抑郁症的女性成为了另一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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