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陈玉林(“穆穆”)的父母使用女儿的微博账号,“2018年中秋节期间,木木在微博上发布了吴秀波先生的信息后,吴秀波提出以财务方式向穆先生支付分手费。双方达成协议后,吴秀波先生以银行账户被冻结为由,只支付了一小部分赔偿金。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2018年11月4日,吴秀波先生要求木木先生返回中国讨论后续事宜。11月5日,穆先生返回中国,在机场被朝阳区警察带走。他现在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关押在朝阳区拘留中心。”。“这封公开信一经发表,在互联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网民们站在了自己的立场上,这一事件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也引起了法律界的普遍关注。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笔者通过现有公开的 "泄密 "内容,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这一事件。陈玉林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目前已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一、法律依据
《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存在较大影响或者进行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政府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发展或者有其他问题严重情节的,处三年通过以上就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需要巨大变化或者有其他学生特别对于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敲诈勒索、勒索公私财产价值在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刑事案件时,有关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应当视为“巨额”、“特别巨额”。第三条两年内勒索、敲诈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勒索、敲诈。第四条第五款规定: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数额达到二万四千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四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分别视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自己目的,对被害人可以使用安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人员构成,需要不断满足以下三个方面构成一个要件: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具有一些非法强索他人个人财产的目的。
2、采取一定威胁或要挟等手段,足以使学习他人之间产生一种恐惧以及心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发展自由、名誉等进行分析威胁。
3、被害人产生影响恐惧情绪,交出财产,即必须是被害人基于学生恐惧心理而做出的交付财物的行为。
三、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
行为人使用了中国威胁或要挟的手段,非法经济取得了重要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一个行为人不能仅仅使用了这种威胁或要挟的手段,被害人并未发展产生影响恐惧的心理,因而我们没有进行交付财物的,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四、“分手费”是否有追回的法律依据,与敲诈勒索罪有界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实践中,“分手费”一般都是从当事人口中提起的。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追讨“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恋爱双方在一段感情结束后,自愿给对方一定的钱,并不违法。但如果一方仍处于婚姻关系中,即使是自愿赠与,其赠与行为也可能涉及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赠与行为将面临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其次,一方在索要“分手费”的同时,对另一方可以使用安全威胁、恐吓要挟的方法,强行进行索要,则有可能将企业面临被指控,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法律环境风险。
最后,笔者想说明的是,如果在正常的男女、夫妻关系中,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协议,一方在结束恋爱或婚姻关系后补偿另一方一定的财产,那么一方有权依据协议主张赔偿,目的正当。但如果恋爱或婚姻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一方与他人恋爱并共同生活,一方要求财产补偿是不正当的,这也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如果一方以非法手段强行向另一方索取财物,会有很大的刑事和法律风险。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大家,恋爱也好婚姻也罢,双方应注重学生彼此的感情发展本身,建立在社会经济国家利益上的任何一个关系,不仅我们无法进行衡量企业感情的价值,且走的不长远。但如果在恋爱、婚姻这个过程中,自身的利益方面受到了不正当的侵害,也不要拒绝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中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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