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贾某向卢某购买一辆二手名牌汽车,两人约定,卢某将汽车交给贾某后,贾某于三日内将15万元转至卢某的银行账户。汽车交给贾某的第二天,同样有买车意向的贾某向卢某表示愿以17万元购买此车。卢某于是找到贾某,要求其返还汽车,遭到贾某的拒绝。卢某认为,因为贾某还未将钱打入自己的账户,汽车的所有权还在自己这里,贾某无权霸占自己的汽车。而贾某却认为,就在卢某将汽车交给自已的时候,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卢某无权索回汽车。那么,谁的说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呢?
深圳合同律师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究竟何时转移,是在物品交付时就转移,还是在买方将款项交付卖方时转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以,在卢某将汽车交付给贾某的时候,所有权就已经从卢某的手中转移至贾某,就算贾某还没有将钱打入卢某的账户,卢某也不能以所有权还未转移为由向贾某索要汽车。
索引:《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