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既判力基定时,是肯定结局讯断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究竟状况和权力状态产生既判效果的特定时间点,也被学界称为既判力的标准时与既判力的时间点。深圳律师咨询网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大陆法系通说觉得,产生既判力的讯断只确认特定时辰的权力状况,而不是确认以前的或将来的权力状况。因为社会生存变迁多端,民事法律关系有时候也是一直处于变动之中,难有确数,故基准时点以后如有新的事由发生,则既判力之基准性及不可竞争性丧失。所以说,基准时是一个尤为关键的时间点。
那么,进一步说,在告状、备案、言辞申辩闭幕与讯断这四个时候点中,以哪个为既判力的基定时呢?通说觉得,普通在究竟审言辞申辩闭幕时。我国台湾闻名学者骆永家曾说:肯定讯断之既判力,原则上系以究竟审言辞申辩时为基准,就该时点之权力或法令关系之存否而生者,盖因判决原则上应本于当事人之言词辩论为之。当然,也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基准时具体是指法庭审理终结时,因为我国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仍有最后发言的权利,还可以进行调解。
综上,产生既判力的讯断只确认特定时辰的权力状况,既判力也就是在这个特定时辰的权力状况对后诉发生约束力。在这一时间点以后,经讯所确定的权利状态如果发生变化不受既判力的遮断。而这一特定时刻就是基准时,原则上为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时。
再者,作甚重复告状?笔者根据《民事诉讼法说明》第247条,并联系最高法做出的判例,具体而言,归纳如下:
(1)前诉案中讯断曾经对双方当事人是不是守约进行了本质检查和判别,本诉中又基于统一究竟和相同法律关系,提出该当事人违约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案件的裁判结果,后诉构成重复起诉。
(2)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沟通,并未限制当事人诉讼位置必须沟通,后诉本质系以抗衡前诉为目的,构成对前诉裁判结果对抗或否定的,应认定后诉为重复起诉。
(3)两个诉讼当事人互为原、原告向在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和诉讼要求均分歧,不属于重复告状。
(4)当事人在后诉中增添的原告不适格或许增添的诉讼请求不具体的,应认定后诉构成重复起诉。
(5)前诉讯断仅确认了条约效能,未对有效条约的法令前因举行处置,在案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工程质量问题提起本案诉讼,与前诉案件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均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6)前诉必然会触及对条约效能的认定,然后起诉要求确认前诉所触及条约无效,其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诉讼请求,本案与前诉构成重复起诉。
(7)当事人在前诉案件中已经提出的抗辩,在本次诉讼中独自作为诉讼要求提出,本次诉讼不符合重复诉讼的组成要件。
从比较法角度起程,无论是诉状提出时说仍是诉状受理时说,都是在原告不通晓以后诉讼的情况下肯定诉讼系属的时候,原告虽不知情,然则诉讼系属的结果仍然会及于原告,也即,若采用诉状提出时说和诉状受理时说作为认定诉讼系属的规范。
在被告告状而原告还没有收到起诉状,不通晓诉讼的情况下,若原告恰巧也向法院提起相同诉讼,则会因诉讼系属的存在而阻断被告案子的受理,显然于被告而言,欠缺程序上的参与保障,不利于保障被告的诉权。
反观我国,每每采用诉状受理时说作为认定一个案件存在的规范。笔者觉得这在水平上失之偏颇,偏向维护了被告的诉权。
深圳律师咨询网认为,被告和原告本应享有对等的起诉权,若原告在通晓被告起诉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被告诉因重复告状理论阻断,则无形中相当于变相褫夺了被告的“起诉权”,故笔者认为日本重复起诉理论中,在认定诉讼系属时所采取的诉状送达时说值得我国司法实践中借鉴,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