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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为您讲解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运用

时间:2023-02-23 09:25 点击: 关键词: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公司人格否定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原告应是因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司人格否认中,有积极否认和逆向否认。积极否认是指在股东而不是股东或公司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揭开面纱。深圳企业法律顾问来讲讲有关的情况。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为您讲解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运用

  反向否认就是反向肯定否认,公司本身或股东为了某种权益向法院上诉,揭开公司的面纱。一般而言,被否认的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合格的被告,包括公司的债权人和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政府部门。

  虽然在滥用公司进行独立人格的侵权问题行为中,公司产品本身和公司以及其他国家股东也是一个受害者和权利主体,但是,依现行公司法,已明确股东可以作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或债权人对其他股东可直接追诉,通过否认公司人格实现社会权利已显得多此一举。

  因此应限制中国公司与公司主要股东不能真正成为影响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原告。公司工作本身就是作为原告提否认公司人格之诉也没有必要,可通过依公司法或公司管理章程等其他救济渠道解决。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被告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人,即义务主体,即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积极股东或控股股东。有两种情况: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积极进行经营管理,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滥用人格的股东无论是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均应受到指控;当某些股东滥用人格的情况下,如证据确凿,反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保留的,不应列为被告的责任,而应列为其他股东的责任。

  此外,作为一家公司,作为名义侵权人,如果被害人愿意,也可以列为被告。如果原告仅对股东提起诉讼,此时,由于公司法人格的形势仍然存在,公司可以被视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查明事实后,侵权股东和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与程序正义有关,部分学者认为应根据立法原意,在公司人格否认的诉讼中适用“谁要求,谁举证”的一般规则。一些学者建议,“反向责任”的特殊规则应适用于所有的人格否认。

  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审理中,原告在要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承担责任时,简单适用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一般规则是不可取的。由于债权人作为原告相对于被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适用一般证据规则,会增加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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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很难掌握股东控制公司的直接证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产状况无法查清。如果这些都需要原告提供证据,大部分债权人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比如在关联关系的掩护下,公司转移财产比较容易,债权人举证极其困难。

  另外,除一人公司特殊规定以外, 其他人格否认也一律适用 “ 举证责任倒置 ”也不可取。因为,除非股东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滥用人格的行为, 否则就要承担无限责任, 对被告股东不公平, 容易导致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滥用, 等于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后果是撼动了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一根本制度。

  因此,无论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还是“反向责任”的特殊规则,都不适用于公司人格否认行为的一般规则。鉴于公司人格否认的特殊性,建议采用“折衷举证责任”规则或“限制性反向举证责任”规则,即原告首先承担初始举证责任,在满足初始举证责任要求后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具体来说: 首先,原告应当被引证的可能性证据表明,股东滥用公司的“人格”而造成损害。

  例如,证明公司存在明显的资金短缺、滥用公司人格的外在表现、公司经营中的明显缺陷和自身损害的事实。原告应在合理怀疑的范围内提出证据,并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可能性更大。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为您讲解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运用

  深圳企业法律顾问提醒大家,由被告人证明自己没有滥用权利,即证明自己与被控公司的关系是合法的,公司的人格不存在,没有虚假融资,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完全独立,公司的账目真实、完整,公司的正常经营状况等,从而为原告的诉求进行辩护。如果被告人的内容不能排除人格滥用的可能性,则应承担不能证明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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