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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中路律师讲述玛丽亚案例中的合理自卫

时间:2021-09-14 13:42 点击: 关键词:福中路律师,自卫,人权法

  案情:玛丽亚案在自卫或私人防卫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涉及到关键问题,并指出了法律中的问题。然而,为了研究这些问题,重要的是要了解如何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确立自卫的辩护。自卫适用于那些处于(或诚实地认为自己处于)"不公正的攻击 "或威胁的危险中的被告,而且被告使用的武力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因此使他们的行为和武力是合法的。这种辩护也可以适用于使用武力防止犯罪的情况。这种辩护有几个术语,包括私人辩护和合法辩护,但自卫'可能是街上的人最熟悉的短语'。即便如此,自卫一词可能会产生误导,因为使用武力保护他人免受危险的人也可以使用这种辩护。与自卫有关的法律有两个来源,一是普通法,二是1967年《刑法》第3条第1款,其中规定一个人可以使用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武力来防止犯罪,或实施或协助合法逮捕犯罪者或犯罪嫌疑人或非法在逃者。

 

  然而,该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了普通法规则与《刑法》规则之间的任何可能冲突。

 

  上述第一款应取代普通法关于为该款所述目的而使用武力的问题的规则,因为该目的是合理的。

  对被告的威胁必须是没有理由的,他们才能依靠辩护。这并不是说攻击者必须是在犯罪。例如,儿童不可能犯罪("应最终推定10岁以下的儿童不可能犯任何罪行"),但如果一个人伤害了一个少年袭击者,他可以依靠辩护理由。然而,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攻击都必须是没有理由的。一个人如果打了另一个人,然后用进一步的武力保护自己免受报复,就不能依靠辩护。由于原来的受害者的报复是合理的,所以原来的攻击者使用的任何进一步的武力都是不合理的(R v Rashford)。 在玛丽亚案中,托尼-玛丽亚的生命没有受到威胁,但他的财产可能受到威胁。然而,托尼-玛丽亚所使用的武力过于过度,使他无法为自卫辩护。另一方面,在托尼-玛丽亚的上诉中,提出了责任减弱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上诉被允许,因为精神状况意味着托尼-玛丽亚比没有精神异常的人更有可能相信他正在受到攻击。因此,他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福中路律师讲述玛丽亚案例中的合理自卫
 

  接下来要确定的是,自卫可以作为哪些罪行的辩护理由。有一些案例表明,只有在被告被指控犯有涉及武力的罪行时才可以使用,如R诉Renouf案(尽管使用武力来描述被告的行为是相当脆弱的)。另一方面,DPP诉Bayer案提出的观点是,即使没有使用武力,被告仍然可以进行辩护。这可以被认为是更可取的观点,因为'允许被告使用武力来避免威胁,却不允许被告采取非武力但非法的方式来逃避威胁,这似乎是不合理的。然而,在Blake诉DPP案中确认,要想获得辩护权,犯罪必须涉及武力。玛丽亚案表明了该辩护的要素,以及为获得该辩护需要证明的内容。被告攻击的受害者必须对被告或其他人构成威胁。在玛丽亚案中,由于窃贼对托尼-玛丽亚的生命几乎没有构成威胁,因此存在一个不那么明确和复杂的问题,即该辩护理由是否可以适用于财产辩护。答案'似乎是,这完全是一个陪审团认为合理的问题。玛丽亚案的陪审团决定,托尼-玛丽亚为保护自己的财产而向窃贼开枪是不合理的。

 

  要进行辩护,必须证明使用武力对于防止攻击或犯罪的发生是绝对必要的。如果这种情况本可以通过任何其他非武力手段来防止,但被告没有这样做,则不能依靠该辩护理由。这一点在R v Rashford案中也可以看到,因为本案中的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他们一直在挥舞着刀子来抵挡攻击者。由于这一点(加上报复的因素),法院认为上诉人不能进行辩护,因为诉诸武力并不是唯一的逃跑手段。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普通法规定一个人有责任撤退以要求自卫,因为一个人只有在用尽所有和平逃跑的手段后才会诉诸武力。在杀人案中,试图撤退是 "区别过失杀人和自卫杀人的关键。在致命一击发生之前,人们就期待着撤退。相比之下,在美利坚合众国,最初的法律是由殖民者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制定的,因此撤退的义务也出现在美国法律中。然而,在生命权和自卫权之间的激烈争论之后,"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布朗(1921)256 US 335的著名案件中宣布该理论在法律上已经失效。在朱利安案之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也很快跟进,维杰里勋爵在该案中指出:"。
 

  '并不是法律规定受到威胁的人必须以上诉人律师所建议的戏剧性的方式拔腿就跑;但必要的是,他应该以自己的行动证明他不想打架。他必须表明,他准备暂时脱离,也许做出一些身体上的退缩;而且,作为自卫理由的一个特点,这是必要的。因此,从那时起,如果他们要么使用武力,要么逃离这种情况是合理的,那么被告就不必撤退了。然而,问题不在于逃跑是否合理,而在于使用武力是否合理。这一辩护要素在玛丽亚案的裁决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被枪杀的窃贼 "在开出致命一枪时事实上正试图逃跑"。部分由于这一事实,陪审团决定不能使用该辩护理由,因为致命的使用武力是不正当的--托尼-玛丽亚可以让入侵者逃走。
 

  如果使用武力被认为是合理的,那么接下来应该考虑的是使用武力的程度,以及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合理。合理的定义不是被告认为的合理,而是一个有理智的人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武力水平。例如,在R诉Owino案中,上诉被驳回,理由是使用武力的程度不应该是上诉人认为必要的。合法使用武力的程度有时可能并不明确。什么是合理武力和过度武力之间的混淆是对自卫的主要批评之一。普通法和1967年《刑法》都规定,一个人可以使用武力来防止犯罪或协助合法逮捕,只要这种武力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这一点是肯定的,但问题在于界定什么是合理的武力,这也是玛丽亚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最近的《2008年刑事司法和移民法》试图澄清自卫和武力的合理性。
 

  (3) D使用的武力程度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合理的问题,应参照D认为的情况来决定,第(4)至(8)款也适用于决定这一问题。

  即便如此,也可以认为,这在实际明确在特定情况下多少武力是合理的方面做得非常少。该法被认为只是编纂了普通法,有人认为该法 "令人失望,错过了法律委员会正确建议的详细立法的机会"。同样,2008年的《刑法评论》社论强调,"刑事律师将认识到这些在所有刑法教科书中都能找到的既定法律。然而,至关重要的是,这并没有让普通公众清楚什么是合理的武力。一方面,立法表明,一个人只能使用在当时情况下合理需要的武力。另一方面,正如阿德里安-特纳(Adrian Turner)在一篇文章中所探讨的那样,政府发布的出版物使普通公众对这一含义感到困惑。例如,特纳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个窃贼闯入你的房子,你可以用煎锅打他(或她),用刀攻击他,或者像美国一些州所允许的那样,开枪打死他而不受惩罚吗?"他接着回答说:"传单上有这样的建议。目前的立场是,被告使用武力的情况将根据他们认为的事实来判断。因此,陪审团必须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武力的程度是否合理。如果检方试图证明武力过度,他们必须证明被告故意或鲁莽地使用他们知道在当时情况下是过度的武力。然而,这时就会出现一个潜在的问题。特纳指出,"人们是以诚实的本能为指导,而不是以咨询传单中解释的界限为指导,无论多么雄辩。换句话说,一个人在某种情况下的所作所为并不受合理的人认为是合理的武力所支配,而是受'当时的情绪'所支配,因此,一个人可能仍然是以他真诚地认为是当时所需的武力水平行事。出于这个原因,可以说合理武力和必要性的原则对于许多此类案件的突然和混乱的情况来说过于 "机械"。
 

  玛丽亚案还强调了公众对自卫法的看法问题。约翰-库珀在他的文章《法院已经尊重自卫权》中提出,"公众强烈认为法律在房主和窃贼之间的平衡是不恰当的,"但他也认为,"公众对反击窃贼和其他罪犯的人的待遇的担忧是错误的:关于谋杀和误杀的法律运作良好,在大多数情况下为那些自卫的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他通过法院的经验来支持他的观点。他提出,'多年来,法官和陪审团处理的案件中,入侵者被保护家园或个人安全的业主所伤害。这类案件的一个例子是2002年发生的事件,两名可能的小偷闯入约翰和卡罗尔-兰伯特的家,并用刀威胁卡罗尔。在随后的搏斗中,约翰-兰伯特用刀刺死了窃贼。皇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兰伯特先生,亨特法官同意这一决定。'不能因为他的所作所为而责怪他'。
 

  在对托尼-玛丽亚的审判后的几周内,许多公众对他被定罪感到愤怒。他们的感觉是,"自卫现在已经被淡化了,以至于在自己家里自卫都是一种犯罪。在夜间使用致命武力可以追溯到《圣经》时代:'如果小偷闯入时被抓住并被击打致死,防卫者不犯流血罪;但如果发生在日出之后,他就犯了流血罪'然而,正如这段话所表明的,这一规则在白天并不适用。英国法律的起源被认为是西曼尼案,这也是'英国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这一格言的起源。如果被告对入侵者使用武力,他就没有前面所说的撤退义务,但即便如此,也强调致命武力只应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因此,合理武力的概念在过去和现在一样重要)。今天,关于保护家庭和财产的法律没有什么不同,这一点可以从法院对个人使用武力保护自己的高无罪判决率和相对有利的观点中得到证明。
 

  在过去的十年中,一个被争论的问题是自卫的法律是否与1998年《人权法》相一致。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规定。

  1. 每个人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剥夺其生命,除非是在他被判定犯有法律规定的罪行后执行法院的判决。

  2. 剥夺生命,如果是由于使用不超过绝对必要的武力而造成的,则不应被视为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

  (a) 为保护任何人不受非法暴力侵害。

  (b) 为了实施合法的逮捕或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逃跑。

  (c) 为平息暴乱或叛乱而合法采取的行动。

  第2(a)款保护一个人的自卫权。然而,欧洲法院对它的解释是,只有在武力是必要的和相称的情况下才可以依靠它。法院还承认,第2(a)款也可以适用于一个人对威胁的误解,只要理由充分。然而,在英国和威尔士的法律中,对错误的唯一要求是它是诚实地持有的 - 它不需要是合理的。这引起了争论。英国法律允许以诚实的不合理的错误为基础,以自卫为由宣告无罪,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允许不合理的错误的被告以这种方式逃避惩罚,英国法律没有尊重那些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被误认为攻击者的人的生命权。对这种观点的反驳是,一个人如果真诚地认为自己受到攻击,并因此杀死了另一个人,就不应该受到惩罚。英国法律并非无视受害者的生命权,而只是评估被告的责任程度。显然,在使用非致命武力的情况下,第2条不可能是相关的。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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