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 年,Williams V Roffey Bros & Nicholls (Contractors) Ltd. 在上诉法院审理了一起上诉案件。 该案的原始事实是,Williams 已以固定价格分包给 Roffey Bros 进行木工工作,分期付款。由于威廉姆斯陷入财务困难,工作价格太低,预计完成工作的时间框架有可能无法实现,从而导致罗菲兄弟受到处罚。出于这个原因,罗菲兄弟与威廉姆斯重新谈判,并承诺如果达到完工时间,每间公寓都会额外支付一笔钱。威廉姆斯收到了一些已完成工作的付款,但不是全部,因此起诉罗菲兄弟。 Rupert Jackson QC 先生的最初决定被被告上诉,在法官认定威廉姆斯确实有权获得欠款减去任何未完成工作的扣除额之后。上诉随后被驳回,理由是双方在重新谈判合同时表现出考虑,因为双方都获得了利益或避免了不利。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需要提供和接受、考虑和客观意图来创建法律关系的结构。在根据合同违约决定案件时,会考虑这三个基本因素。部分偿还债务案件通常从与要求履行现有义务的角度不同的角度处理,例如威廉姆斯诉罗菲兄弟案。和其他人一样,我将利用上述案例中法官的推理,论证和反驳此类案件不应扩展到涉及部分偿还债务的案件。通常这是债权人后来在部分付款获得初步满意后收回未偿还资金的地方。用于支持我的理论的大多数案例将来自上诉法院或上议院确定的案例,并且这些案例的决定比例围绕着考虑。
履行现有职责的现行原则是必须在重新谈判中找到考虑因素。换句话说,必须有实际利益或避免不利,对双方来说,重新谈判才具有约束力,尽管“实际利益”的构成尚不完全清楚。法律之眼,从原告处移开;这可能对原告或被告有一些损害,但无论如何都必须远离原告” . 这些使用的原则在 Stilk 诉 Myrick 案中有所规定,因此在 Williams v Roffey Bros 案中得到了完善。简单地说,这意味着现有的合同义务不构成新协议的对价,除非对双方都有明显的实际优势。
部分偿还债务案件的原则非常相似,但并不完全准确。再次有考虑的要求,尽管它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审查。Pinnel 的案例中引用了这些基本原则“在当天支付较少的金额来满足较大的金额不能对整体有任何的满足,因为在法官看来,较小的金额不可能满足索赔人要求更高的金额:但赠送一匹马、鹰或长袍等。满意是好的……[因为]对[索赔人]比金钱[ 2 ]更有利 。这仅意味着必须提供额外的对价,以在法律上足以免除全部债务。该决定适用于以下情况在 Foakes 诉 Beer 案中,在就安装付款达成一致后要求支付利息,并提出了一个相互矛盾的论点,认为这是不公正的。这提出了允诺禁止反言的衡平法补救措施,我将在本文后面讨论。
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在 Foakes v Beer 中使用的推理,即零件性能不足以使剩余的关税无效,是否应该被否决,并且应该否决罗菲背后的“实际利益”推理通用规则。我会使用来自剑桥法律期刊的珍妮特·奥沙利文 (Janet O'Sullivan) 的摘录来反对这一点。她比较了部分偿还债务和同意支付更多债务之间的区别,她说“……债务是债务是债务,10 英镑不可能满足 15 英镑的债务” [ 3 ] 而向一方支付比原先商定的更多的要约可以用完全不同的术语来看待,特别是如果重新谈判是由索赔人发起的。在我看来,“实际利益”并不是一个确切的东西,因此如果这些类型的推理中的任何一种应该被驳回,那么应该在罗菲案中使用,因为它太不确定了。至少根据 Foakes 诉 Beer 案中使用的推理,有一种方法可以通过承诺的禁止反言和胁迫来限制它。
相比之下,Roffey 中使用的推理如前所述是极具争议的,对于实际利益实际上是什么没有书面解释,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它怎么可能适用于部分偿还债务的案件?这会在法庭上造成巨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的感觉。可以说,部分偿还债务是对债权人的一种利益,而不是根本不偿还。它也可以应用于比最初要求更早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如果债权人希望将其案件提交法庭,这将不会对债权人提供任何保护。
结论:威廉姆斯诉罗菲兄弟案中使用的推理造成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此案很可能会一直存在争议,直到在类似案件出现在上议院的某个时候被否决为止。这里的问题是,如果不考虑实际利益的最初想法,可以采用什么推理方法。可能只是给出了对实际利益的清晰简明的解释,从而使未来的案例更加可预测和清晰,或者他们在部分付款的情况下使用的推理应该扩大到绩效和付款。很明显,除非双方明确暗示,否则在任何类型的重新谈判中,使用当前合同中的现有义务不能也不得被视为新的考虑因素。 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