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深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深圳、广州、上海等地设有分部,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专业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国内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电话: 400-9969-211 微信: 12871...

律师团队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团队

深圳律师咨询

开庭辩护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所荣誉

深圳律师咨询

律所环境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所环境

深圳律师咨询

律所环境

辩护诉讼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深圳福田区律师

主页 > 辩护诉讼 > 福田区律师 >

看这里!福田区律师用一个案件让你了解继承权

时间:2022-09-20 16:16 点击: 关键词:福田区律师,继承权

  继承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放弃继承权。对放弃继承权声明有效性的判断,应综合管理全案的证据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如能确认放弃继承权确为继承人真实存在意思就是表示,应认定其有效性。具体内容,请看福田区律师的整理。

看这里!福田区律师用一个案件让你了解继承权

  【案情】

  在被告与丈夫陈先生、陈先生和陈先生发生继承纠纷的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与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四个子女。 他们是长子陈佳,长女陈一,二女儿陈一,三女儿陈丁。 2010年10月11日,他的继承人陈冰死于凶杀案。陈冰于2012年4月4日去世,1994年9月31日,其继承人陈C和詹C离婚;陈C离婚后直到去世才再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和詹C只有一个孩子,即原告B。2003年,继承人陈冰以陈的名义购买了位于石北区辽宁路275号的房屋。并办理了XX市房地产产权证。2009年4月22日,死者陈冰与XX地景大道建设项目总部签署了《地景大道辽宁路48号街坊改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其中规定:总部拆迁位于XX市北区辽宁路275号的房屋,总部支付补偿金336,894.70元元敬死者。2009年12月18日,死者陈冰与XX地景大道建设项目总部签署了地景大道拆迁改造项目的选房定位单,同意拟搬迁房屋为太平洋怡和公寓2号楼1单元1,802户。2011年12月10日,展C以继承人陈C的名义与XX市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市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XX市市北区沈阳路52号太平洋怡和公寓2号楼1单元1,802套房屋,房屋总价427,542元,代展C支付补偿3,368,94.70元,支付费用90071.9元。2003年9月10日,死者陈冰为深圳市盐田区东浦海景花园4号楼202户办理房产证。陈的遗产:2003年12月26日,美国国际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常青树办理人寿保险。200年10月29日,中信证券湖北营业部深圳A证券账户和上海A证券账户开立,资金账户于2000年6月27日开立。武汉市新洲区阳逻东方新天地5号楼1单元102单元购房:2010年8月4日,武汉市蔡甸区新天村蔡店街恒大绿洲25号楼11层2 1102室购房。

  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詹佳与丈夫陈某签署声明,宣布放弃其女儿陈冰的财产继承权,陈冰的全部财产由詹 B 继承和拥有。被告盔甲和陈签署并打印了声明。陈的儿子陈作为被告儿媳高某的证人在声明书上签字,印刷。2012年5月24日,原告经纪人崔某与被告人詹佳通话录音。被告詹佳确认,放弃陈兵财产继承权声明内容清楚,意思表明属实,当时被告与陈在声明上签字盖章属实,在陈清醒时签字盖章。证人是被告陈的儿子高某的儿媳。被告要求能够养老金上线,已同意每月支付养老金2500元。原属于他的陈谋平的遗产,两人都放弃了,给了他。2012年6月11日,原告C & C 的父亲与被告 C & C 就主要内容签署了一份协议

  确认陈冰于2010年10月11日去世。2011年10月12日,陈冰的父母陈某和贾加签署了放弃陈冰财产继承权的声明,以示对孙占义的爱。2012年4月4日,陈某去世了。基于上述情况,甲与詹丙(詹乙之父)协议如下:(1)甲再次确认2011年10月12日与陈某签订的《关于放弃陈冰财产继承权的声明》自愿、真实、有效,并表示绝不反悔。(2)丙战自愿每月缴纳护甲抚恤金2000元,应急500元,共计2500元。c每月支付养老金,直到百年后铠甲。2012年6月11日,被告甲之女陈丁签署声明,认为放弃陈冰财产继承权的声明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实是父母本人的意愿,合法有效。其也知道并同意该陈述的内容,对其无异议。

  一审认为原告战乙请求进行依法可以确认被继承人陈丙的以下问题全部文化遗产归原告战乙所有:(1)XX市市北区沈阳路52号太平洋怡和集团公寓2号楼1单元的房屋;(2)深圳市盐田区东埔海景景观花园4栋202户的房屋;(3)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路南东方发展新天地5号楼1单元102号的房屋;(4)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天村恒大绿洲25幢2单元11层1102的房屋;(5)美国成立友邦国家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深圳作为分公司对于保险企业合同相关项下的权益:(6)陈丙的其他社会遗产(包括一些但不仅仅限于陈丙名下银行存款、现金、股票、基金等)。

  争议事实:(1)被告詹佳认为,辽宁路的房子在拆除前属于陈某,但为了让陈某照顾两名老人,两名老人死亡。 因此,只有在拆迁后才会将陈C的房子交给陈C取得所有权。 被告陈A、陈B认为辽宁路的房子为其父母所有,并被卖给陈C,但陈C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并提交收据证明其主张。原告认为,证据与本案无关。 如果证据表明付款人有C陈C陈C和C陈A,而不是被告声称他们都由C陈付,则契税付款人有C陈C和C陈A,且没有C陈姓名。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缴纳税费是正常的。 (2)被告认为死者于2003年9月8日在深圳购买该房屋,其父亲已向她汇付6万元。 并提交电汇证明。原告认为电汇证明与本案无关。 (3)被告认为陈水扁在签字前后均有严重的脑萎缩等症状,判断力和记忆力严重受损。 提供出院记录证明。原告认为出院记录清楚,精神良好。

  初审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a)位于武汉市阳逻街平江路 1单元5号的202-UNIT-1-102房屋,以及位于 彩店街横大绿洲的25-UNIT-2-UNIT-11-1102房屋,均属于原告占新洲区2号蔡甸区。根据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办理的保险合同,女继承人陈冰的权益由原告詹B3享有。深圳证券账户和上海证券账户的所有股份和基金权益,由女继承人陈冰在深圳湖北省商务厅中信证券处理,由原告詹享有。

  原审判决正确后,被告人贾加、陈嘉、陈毅不服。他们在《关于因贾加被骗放弃陈冰财产继承权的声明》上签字,并以无效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为按合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陈冰的遗产。

看这里!福田区律师用一个案件让你了解继承权

  【结论】

  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战甲与陈某签署《关于企业放弃对陈丙财产具有继承权的声明》合法合理有效,所涉诉争遗产由战乙继承。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1)陈先生与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签署的《关于放弃陈先生财产继承权的声明》是被告和甲的真实意图,合法有效。 (2)2010年10月11日,陈冰去世。 此后,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由继承人继承。XX市沈阳路52号太平洋怡和公寓2号楼1单元1802套房屋的销售合同,由陈冰的合法继承人和XX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订立,由公司重新签署。因此,XX市沈阳市北区沈阳路52号太平洋怡和公寓2号楼1单元1,802套房屋不宜作为遗产处置,詹C代詹C支付的购房价款不予处置。(3)2003年9月8日,本案相关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陈冰死后,只有原告詹毅,被告詹佳,陈冰的父亲詹某三位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于甲战和陈某签署了放弃陈冰财产继承权的声明,女继承人陈冰的全部财产由乙战原告依法继承。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一审法院是否认可上诉人贾与丈夫于2011年10月12日签署的放弃财产继承权声明的正确性。

  上诉人战甲明确学生表示其与丈夫陈某在上述方法声明中的签字、捺印均是一个真实的,且在声明签字捺印时陈某的神志清楚。通过被上诉人战乙提交的录音证据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研究表明该签字、捺印系上诉人战甲及其对于丈夫陈某的真实存在意思就是表示。一审人民法院到上诉人战甲处所作询问笔录中可以明显看出上诉人战甲表示其已经能够知道陈丙死亡,是小女儿陈丁告诉的。尽管陈丁告知的死亡主要原因与客观历史事实情况不符,但系为让老人更易理解接受,符合中国社会公序良俗。被上诉人战乙之父与上诉人战甲于2012年6月11日签订的协议没有明确表明了被继承人陈丙的死亡时间日期,该协议设计不仅需要再次确认了《关于企业放弃对陈丙财产继承权的声明》的真实性,且对上诉人战甲的养老服务问题方面进行了分析解决。综合考虑以上这些事实,市法院对上述声明的认定提供证据能力确实应该充分,二审法院应当依法管理予以确认。

看这里!福田区律师用一个案件让你了解继承权

  如遗产继承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福田区律师,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


重点!福田区律师盘点交通损害赔 福田区律师:注意啦!非吸罪一定
如何开具死亡证明?来看一下福田 福田区律师:原来遗嘱公证有这么多
福田区律师告诉你:如果遇到涉外 原来夫妻财产继承顺序是这样的!
看这里!福田区律师用一个案件让你了解继承权 http://www.shenzhencefa.com/ft/1770.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