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是指自愿把财产转让给他人,不收取任何对价,使对方获得财产的行为。赠与的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财产的真实存在、赠与人的完全行为能力、受赠人的完全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赠与是一种自愿性的法律行为,一旦完成,赠与人就不能再收回赠与,除非满足法定的撤销条件。针对赠房后被父母撤销,未公证过户的情况,以下是本文深圳房产律师对于该情况的分析和解决方案。
一、案例分析
在深圳,有一位小明,他的父母在2008年将一套房子赠予他,并在赠与时,未进行公证过户。然而,在多年后,小明的父母决定将这套房子撤销赠与。小明认为这套房子是他的私人财产,不应该被父母撤销赠与。他想寻求法律支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赠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财产的真实存在;
(二)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赠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赠与人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赠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赠与:
(一)受赠人在赠与时未达到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或者精神能力不全;
(二)赠与人的财产重大损失,影响其日常生活;
(三)赠与人后悔;
(四)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明的父母作为赠与人,撤销赠与需要满足上述法定的撤销条件之一。小明的父母未公证过户的情况下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在本案中,小明的父母在赠与时未进行公证过户。这意味着小明并没有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证书,只是赠与人口头约承认的所有权。这样的赠与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证明所有权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另一方面,小明的父母撤销赠与需要证明赠与人的财产重大损失,影响其日常生活或者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等情况。如果小明的父母无法证明这些情况,他们将无法撤销赠与。
三、解决方案
如果小明的父母无法证明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他们就不能撤销赠与。小明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他们放弃撤销赠与的主张,并维护自己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但是,由于小明并没有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他需要证明该房产的所有权确实属于他。在此情况下,他可以尝试通过下列方式来证明:
搜集相关证据。他可以搜集赠与时的相关文件、赠与人的证明文件、财产来源证明文件等来证明该房产的赠与和他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寻求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人可以证明赠与的事实和小明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他可以寻求证人证言,以证明他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聘请律师协助。他可以聘请律师协助,对该房产的权属进行调查和证明,并为他提供法律支持。四、结论
赠与是一种自愿性的法律行为,一旦完成,赠与人就不能再收回赠与,除非满足法定的撤销条件。在深圳,赠与需要进行公证过户,否则可能存在证明所有权的困难。如果赠与人在未公证过户的情况下撤销赠与,需要满足法定的撤销条件之一。如果赠与人无法证明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受赠人可以维护自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小明在本案中需要证明该房产的所有权确实属于他。他可以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寻求证人证言和聘请律师协助等方式,证明自己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相关法律条款和案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条规定:“赠与人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的,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自受赠人接受时起转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7条规定:“无因管理人所持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其返还。管理人在返还前,有权请求合理的保管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条规定:“合法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包括:……(二)接受赠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应当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
案例1: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初字第01188号案赠与人在赠与时未公证过户,后又撤销赠与,受赠人主张所有权的,需要举证证明赠与的事实以及受赠人的履行扶养义务,以维护自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案例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698号案赠与人在赠与时未公证过户,后又撤销赠与,赠与人未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受赠人主张所有权的,应予支持。
六、结语
总而言之,深圳房产律师提醒大家,赠与作为一种自愿性的法律行为,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会导致产生诸多纠纷。在深圳,赠与需要进行公证过户,否则可能存在证明所有权的困难。如果赠与人在未公证过户的情况下撤销赠与,需要满足法定的撤销条件之一。如果赠与人无法证明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受赠人可以维护自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处理赠与纠纷时,双方应该理智、合法、公正地处理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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