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送货费用问题,女子及同事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公安机关处罚。因认为其本人未实施殴打,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女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和宝安区律师一起了解案情的经过吧!
案情简介
原告林女士诉称,2021年8月,王某因送货费用问题与林女士发生争执。因王某不停指着林女士及同事进行辱骂,两名男性同事赵某、张某与王某产生肢体冲突。为防止事态扩大,林女士劝解王某并试图劝其离开,在此过程中从未殴打王某。被告未查明事实,即认定林女士对王某进行了殴打,对林女士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且已经执行完毕。林女士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合理,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公安分局辩称,被告接到王某110报案并按照治安案件受理后,调取了被害人证言、林女士及第三人笔录、受害人伤情,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林女士对王某实施了殴打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被告对林女士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提交的录音光盘表明,王某被摁倒在地后起身的过程中,林女士用手揪拽王某肩颈部,后王某挣脱控制;根据公安分局在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询问笔录,林女士、王某、张某、赵某均承认林女士用双手对王某进行了推搡,能够共同证明林女士存在伙同张某、赵某对王某进行殴打的行为。故判决驳回林女士的诉请。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宝安区律师说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该案提示我们,遇到纠纷问题要理性对待,维权需文明更要守法,冲动得不偿失,动手更是万万不能。切记通过合理渠道、正常途径、正确方式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切忌感情用事,武力解决,维权不成反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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