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深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深圳、广州、上海等地设有分部,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专业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国内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电话: 400-9969-211 微信: 12871...

律师团队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团队

深圳律师咨询

开庭辩护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所荣誉

深圳律师咨询

律所环境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所环境

深圳律师咨询

律所环境

辩护诉讼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深圳宝安区律师

主页 > 辩护诉讼 > 宝安区律师 >

宝安区律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适格的思考进行概括

时间:2022-10-09 09:20 点击: 关键词:宝安区律师,被告人

  宝安区律师以被告人的适格与否为重点,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适格的思考进行了概括。 从审查阶段看,起诉阶段不要求被告具备资格,只要求被告明确;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和案件受理后的实体审理阶段,被告可以成为争议焦点。

宝安区律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适格的思考进行概括

  (一)反对管辖权阶段的被告人有资格

  我国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以"原告是被告"为通则,即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以防止原告通过过度诉讼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方便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判决。对于如何理解“原告是被告”,是以“确定被告”还是“适当被告”来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特别是在有多个被告的诉讼中,被告往往会以“所管辖的被告不是合格的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时,如果用“确定被告”来确定管辖,无疑会助长原告虚假列名被告,以避开与本案实质相关的管辖连接点;如果以“合格被告”来确定管辖权,那么就需要讨论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法院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审查和判断被告是否合格,在进入实质审判之前,法院能否对当事人的适格性做出准确的判断。

  在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通过近几年发展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中,有的法官可以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信息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是适格被告住所地或被诉侵权问题行为的在一审法院辖区,如果企业据以确定一审管辖的被告已经不是适格被告,则以该被告住所地确定自己管辖法院是错误的。也有一些法官个人认为,被告之间是否适格涉及一个案件的实体审理,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工作范围。

  在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专利侵权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处理被告的适宜性纠纷形成了统一而清晰的思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原告起诉多名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被告住所地法院对制造、使用、承诺销售行为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销售或者进口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当其中一名被告认为根据其确立管辖权的被告不是称职的被告并且接收法院没有管辖权时,法院通常认为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被告是否合格。当部分被告人的正当性不影响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在实体审判阶段审查正当性问题。当一些被告成为确定管辖权的连接点时,其资格与否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需要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被告的资格与否。在审查被告人的适宜性时,一般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案件所涉事实有形式上的关联。 无需审查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实体审理阶段的被告适格

  虽然当事人资格是诉讼的重要要件,但判决过程需要结合案件的诉讼标的。童认为,诉讼的客体是法院审判和判决的客体。法院的审判对象应当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法规范 u 002f索赔依据及其构成要件。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本案的胜诉要件,因此与当事人适格相关的事实可能同时属于本案的诉讼要件和胜诉要件,这也导致了在事实不成立的情况下,法院是应该驳回诉讼还是驳回诉讼请求的困境。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从实体层面否定被告人的适格性,而是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其间,也有应该澄清和纠正的错误。法官一旦发现被告因为不符合胜诉条件而不合格,就要通过判决的方式来判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案例1和案例2已经论证了在合同纠纷中对被告资格取消的审查和判决。笔者将选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物权纠纷、侵权纠纷等领域的1-2个案例,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在每一个案件中,法院判定被告回避的实质理由也是不同的。

  案例1:何某与信雅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债权代位权纠纷,以案件外主体安庆建设事业部为分包商为由,提出信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项目资金的主张。 由于未向信雅通公司追偿到期债权,影响了实际建设人何某对安庆建设公司的债权,因此何某向信雅通公司追偿债权。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发仕〔2018〕20号,无效),发包人信雅通公司作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具备资格。

  案例2:“亚欧出租汽车公司与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法院认为,主张返还原物的所有人应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该权利。亚欧公司称其所有出租车均在高处,但有证据证明车辆归高所有。因此,亚欧公司无权向高主张返还车辆。被告高无资格起诉,应当驳回起诉。

  案例3:在“贯某与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贯某主张因遭到高某的威胁、打骂而导致我国抑郁症患者加重,请求高某给予部分医疗费等经济发展损失。两审法院及再审申请法院均认为,高某未对贯某实施环境侵权问题行为,故高某作为一个被告已经不适格,应裁定进行驳回贯某的起诉。

  案例4:在倪凯与金建公司关于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权的纠纷中,倪凯声称在金建公司担任空调服务员期间,倪凯公司认定倪凯不符合评估标准。 三名经理被指派要求倪在评估表上签字,倪拒绝了,被其中一名经理王故意撞到了肘部。 倪女士认为王某的行为是与工作有关的,于是起诉并要求金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两案法院均认为,行为人因与职务无关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倪某的谈话属于职务行为,但双方的身体碰撞是王某的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此金建公司不具备被告资格,应驳回诉讼。

  前述案例1和案例2均通过判断被告是否为涉案合同的相对人来审查被告是否为合格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一方只能向另一方主张基于合同的权利。所以在很多合同案件中,被告是否有资格就是判断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但前述案例2表明,除了最基本的合同相对性原则,适格被告的判断标准也可能基于实体法的规定而发生变化。例如,在案例2中, "工程建设内部合同"的主体是黄和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黄应向公司主张合同履行权。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黄某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向非合同主体(发包方)主张权利。第三种情况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适当的原告是债权人,适当的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不是适格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诉讼。如果债权人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并列为被告,本质上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与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的客观结合。这种客观的合并形式能否成立,需要进一步探讨其合法性。比如,原告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这是否意味着代位权诉讼失去了诉讼利益?就诉讼类型而言,代位权诉讼也是一种给付诉讼。只要原告主张对被告有代位权,就意味着原告和被告都是适格的当事人。当然,案例三是代位权诉讼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具体体现。只要原告主张自己是实际建造者(债权人),被告是雇主(次债务人),无需举证即可满足当事人适格的要求。案例四是原告请求返还原物,法院适用原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现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进行判决的物权纠纷案件。根据原《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向正在占有涉案标的物的人主张权利,原告必须主张并证明自己是涉案标的物的所有人,被告缺乏占有来源。因此,法院认定不占有涉案标的物的人不是合格被告。案例五是通过审查被告是不是侵权人来认定和判断被告是否合格。案例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雇主责任,但实际侵权人未履行公务行为,使原告起诉的被告无资格。

  通过对上述研究案例的分析结果可知,司法社会实践对被告适格地判断一个大致有以下问题两种不同情形。第一,在如案例1、案例4、案例5所示情形中,被告适格这项法律诉讼程序要件与本案胜诉要件相重合。具体情况来说,在合同没有履行经济纠纷中,被告公司是否适格的判断企业标准即被告自己是不是涉案合同的相对人,而原告、被告双方之间信息是否能够存在一些有效的合同管理关系发展本来我们也是作为一项本案胜诉要件。当法院对于认定被告非为合同责任主体时,不仅提高意味着被告不适格,也表明原告、被告之间可能存在劳动合同相关关系以及这项本案胜诉要件不成立。在请求返还原物诉讼中,被告是否适格的判断能力标准即被告是不是涉案标的物的占有人,这同样重要也是因为本案胜诉要件内容之一。当法院工作无法直接认定被告占有涉案标的物时,不仅不满足当事人适格的诉讼要件,也同样不满足被请求人是物的占有人利用这一本案胜诉要件。在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是否适格的判断标准是被告是不是侵权行为人,这同样是一项本案胜诉要件。当法院系统无法得到认定被告未实施环境侵权行为时,不仅学习意味着被告不适格,也同样不满足设计存在加害行为完成这项本案胜诉要件。进而不断产生的问题是,当被告不适格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阶段还是判决驳回诉讼服务请求。第二,在如案例2、案例3和案例6所示情形中,原告的权利思想主张教育并非指向合同相对人或侵权行为人,而是采用基于实体法的规定指向其他应承担相应民事义务的主体。这涉及人民法院提出应对各种诸如“行为人是否系履行职务消费行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使债权人利益受到很多不利因素影响”等事实方面进行安全审查与判断。当这些历史事实未被认定从而导致被告不适格时,法院又应如何裁判呢?

宝安区律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适格的思考进行概括

  宝安区律师认为,以上两种情况与被告人适宜性的审查和判断都是从案件胜诉要素的角度出发,从案件的实体层面来确定被告人的适宜性。 如上所述,不需要单独证明被告作为诉讼要素是合适的,只要原告主张对被告的权利,被告是合适的。因此,在第一审案件中,被告被认定为不合格主体,或者基于不是合同对等人,不是标的物的占有人,或者基于不实施侵权,本质上是指法官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作出了判决,即,原告对被告的索偿权不成立。 此时,应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原告的请求,并从实质上作出最终判决。在第二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在履行职责”和“债务人迟迟不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受到不利影响”等事实也是对实质性问题的判断。这些事实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或对第二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是否成立的基本事实。当这些事实不成立时,法官得出所谓“被告不合格”的结论,实质上是指雇主责任不成立或对第二债务人的债权不成立,因此原告的债权应以判决的形式予以驳回。

宝安区律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适格的思考进行概括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宝安区律师,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遇到刑事案件想要撤销?宝安区律 买小产权房我们要注意什么?宝安
宝安区律师整理关于赔偿问题的解 宝安区律师:千万别冲动!解决纠纷
宝安区律师:关于执行通知程序前 宝安区律师:你不得不知道的关于
宝安区律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适格的思考进行概括 http://www.shenzhencefa.com/ba/1826.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