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天津葡萄酒厂生产的葡萄酒与天津葡萄酒公司生产的葡萄酒非常相似,天津葡萄酒公司以葡萄酒厂构成不公平竞争为由起诉对方。经审理,法院命令葡萄酒厂停止使用诉讼包装,并赔偿金酒公司4万元。下面深圳知识产权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案例介绍
天津金酒集团有限公司是新港品牌文字商标和图形的所有者。金酒公司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生产新的香港品牌葡萄酒,其标签背景为黄色。
2012年9月5日前,天津佳酿酒厂生产的明华佳酿酒标签为红色。2012年9月5日后,天津佳酿酒厂改变了葡萄酒包装,标签背景改为黄色,其他特点与新港佳酿酒相似。金酒公司认为,天津佳酿酒厂使用上述包 装构成不公平竞争,因此被起诉法院,要求该厂立即停止使用明华佳酿酒侵权包装,进行装修,赔偿其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天津葡萄酒公司一直在生产和销售新的香港品牌葡萄酒,并获得了许多荣誉,形成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相比之下,天津葡萄酒厂生产和销售的明华葡萄酒与新香港葡萄酒在商品标签包装上相似,导致与天津葡萄酒公司的知名商品混淆。因此,法院裁定天津葡萄酒厂停止使用与新香港葡萄酒商品独特包装相似的包装、装饰,赔偿天津葡萄酒公司的经济损失和权利保护费用。
律师解析
遏制搭便车不正当竞争
本案涉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知名商品独特包装、装饰行为的认定。
第一,需要确定新香港品牌葡萄酒是否属于知名商品;
第二,确定新香港品牌葡萄酒的包装,装饰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独特包装、装饰,即包装是否明显,可用于区分商品来源;
第三,比较两种葡萄酒的包装、装饰,确定两者是否相同或相似;最后,判断两者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会导致买方误解。本案的判决保护了金酒集团葡萄酒独特的包装和装饰,有效制止了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净化了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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