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中,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要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呢?这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也是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判断的。本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主要涉及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地区的相关案例分析。
一、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债权人要求履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同时,债权人应当在收到债务人履行通知书后,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已经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要求其立即履行剩余部分。如果债权人选择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则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履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履行剩余部分,则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全部履行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请求权利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履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部分履行之后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那么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二、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认定问题,下面结合深圳地区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深圳市某公司与甲方签订的一份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甲方先行支付了部分费用。公司在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合同,甲方于2018年12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司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应当在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后,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公司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甲方选择请求公司继续履行,所以甲方的诉讼时效自公司履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根据法院的裁决,甲方在合同履行通知书发出后的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二:深圳市某个人与甲方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甲方先行支付了部分借款。个人在未还清借款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合同,甲方于2020年1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个人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应当在甲方支付借款后,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因为个人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甲方选择要求个人立即履行剩余部分,所以甲方的诉讼时效自个人全部履行之日起计算。根据法院的裁决,甲方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因此法院判决个人应当立即履行剩余借款。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中,债务人部分履行后,债权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需要根据债权人的诉求来判断的。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那么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履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履行剩余部分,那么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全部履行之日起计算。
三、结论
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中,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要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一个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判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应当在收到债权人要求履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
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要求其立即履行剩余部分。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从债务人履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履行剩余部分,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从债务人全部履行之日起计算。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合理选择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深圳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都较为明确。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些案例,债务人在部分履行债务后,债权人请求其继续履行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从债务人履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立即履行剩余部分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从债务人全部履行之日起计算。因此,在深圳地区,债权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选择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而言之,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中,债务人部分履行后,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问题。债权人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起算点,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也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指导,以更好地应对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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