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由离婚引起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离婚后改变关系的原因有很多,近日,合肥庐阳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本案中,孩子的父亲因为教育孩子的方式不当,失去了对孩子的监护权。下面和深圳律师咨询网一起走进这起案例。
【案情介绍】
单某和方某原系夫妻之间关系,双方对于婚姻存续发展期间育有一子方小某,2007年底,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进行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方某抚养,单某不支付社会抚养费;方某承诺如有虐待自己孩子及不利于培养孩子心理健康教育成长的行为,单某可随时可以变更影响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方某支付一个孩子的抚养费。
此后,方小母将跟随方母生活,但近年来由于孩子进入青春期,必然会有叛逆行为。 但单身不接受某一方及其母亲的教育方式,认为他们虐待和殴打儿童,属于家庭暴力,要求太严格,教育手段不当,严重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本年度符合双方约定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条件,自身经济条件较好,子女的婚姻生活更有利于已婚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单次向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变更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并按月支付抚养费。
庐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特别询问了方晓某对抚养问题的意见。方晓某说,母亲单某对他很好,有空就陪他聊天,关心他的学习和生活,还带他去图书馆看书,开阔眼界。方小某表示愿意和母亲单某一起生活。法院随后查明,其母亲单某与他人共同投资、合作做生意,现已有较好的经营收入。
【案件分析】
合肥市陆阳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赡养子女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在监护权问题上规定,父母双方因与父母同住的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发生纠纷的, 应该考虑到孩子的意见。 第7条规定,抚养子女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益的,按每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维修费。 无固定收益的,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维护费金额。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重病或者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住,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同住,且对方有能力抚养子女。在本案中,根据提交法院的意见,方先生表示愿意与母亲住在一起,方先生还表示尊重孩子的选择,方先生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他有能力抚养孩子。因此,判决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归单一监护权,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未成年人18岁。
方因教育方式不当,最终被判失去孩子的监护权。也许是因为他渴望爱自己的孩子,有不同的教育理念。也许是因为孩子渴望母亲的温柔。但是,不管是什么原因,离婚后获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应该更多地关心子女的健康成长,及时关注子女的心理和意愿,不要等到失去监护权才知道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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