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中对于合同履行地的定义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似。在此之前,有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曾建议将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与合同法中的规定做统一定义,即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确定合同履行地并作为管辖依据。深圳债务律师来讲讲有关的情况。
但是该项规定是根据合同义务类型来确定履行地的,对于双服务合同或者多服务合同,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履行地点,可能会导致合同纠纷的管辖连接点变得不确定,反而给管辖的确定带来困难。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巧妙地解决了直接套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可能产生的问题,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以“争议标的”的内容确定履行地点,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权。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不再根据合同性质判断,而根据当事人争议或者案件纠纷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某项特定义务确定履行地。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点,如果当事人因价款支付产生争议,该争议标的内容为给付货币,应当以接收货币的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当事人因交货迟延发生争议,该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应当以履行交货义务的卖方。
根据我国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电子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我们这一社会问题,在实践过程中会不断产生的分歧主要在于自己是不是今后中国所有的合同管理纠纷,只要诉请对方公司支付金钱,都可以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解释不能简单地得出上述结论,因为解释的目的是确定“合同履行地”,因此,该条款中的“支付货币”是指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支付货币,而不是支付货币请求权的内容。
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按要求支付价款或按要求承担责任的违约支付款项。在违约诉讼中,既包括因履行金钱义务而引起的违约诉讼,也包括因履行非金钱义务而引起的违约诉讼。
对于后者,争议不在于合同中的“付款”义务,而在于其他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管辖权不能简单地确定为原告的所在地,理由是索赔中存在付款。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这一标准来确定管辖权。
“我不能让我的钱支持获胜的决定,我不能享受法律赋予我的权利。那就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然而,现在的你,不用再四五年时间甚至可以无止境地等待。”让正义和法律来保护你;拿到自己胜诉判决后,你应该通过这样做!判决有效,双方当事人拒绝执行;律师查询了解财产线索。
律师起草《强制要求执行申请书》,向法院可以申请国家强制执行立案,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房产车辆和冻结银行个人存款;从立案法院到执行法院大约需要五天时间;执行标记和制作标记说明,制定实施计划。
内容进行大体是:时间、地点、阅卷人、申请项目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法律依据、标的额,案件相关事实、阅后意见、执行工作方案、列出一二三来,然后通过打印技术出来,执行员签名。
书记员上网登记,一是记录在内网,二是记录在外网。两个网络都有很多用途,即内网用于结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网用于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贷款,查询工商信息等。这个网络入口需要一定的时间。
遗嘱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通知书,应当印发送达申请人;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除个别银行,例如我们中国国家工商管理银行外,其他商业银行发展可能进行控制,但实际上还得到提高银行的分支研究机构去冻结、扣划,冻结、扣划必须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通常是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或扣划银行个人存款主要通过书、有的银行工作需要生效的法律文书。
深圳债务律师注意到,银行的效率有高有低,所要求也并非没有统一,且只能自己根据我国银行的情况而定,经验主义认为越偏远的地方的银行办事服务效率越低,有一个世界银行早上10时开始至下午2时才结束。
货币纠纷中合同履行的地点如何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