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9年8月4日,一家房地产公司为甲方(卖方),卢某为乙方(认购人)签订了《商场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商场项目第一层17号店铺,总房价4万元。分期付款,首付50.37%为2万元,剩余房款2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协议180个工作日后,将本协议、身份证、房款收据等带到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签订本协议后36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在甲方(签字)处加盖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字样盖章,卢某在乙方(签字)处签字确认。
协议签订后,卢于2019年8月4日通过银行将2万元和2万元转入房地产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张的账户。2019年11月8日,一家房地产公司向1月8日,一家房地产公司向卢发布了一份收据,上面写着:今天收到卢交付现金人民币(资本)10300元。
之后,陆多次要求一家房地产公司与他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但一家房地产公司拒绝处理此事。
经调查,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查封了上述协议规定的商场项目第一层17号店铺,目前仍处于查封状态。
【判决结果】
终止《商场认购协议》;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将购房款退还卢某4万元,并支付利息;房地产公司股东张某对退房款和支付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房产纠纷律师解读】
(一)卢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场认购协议》的解除依据如下:
根据卢与房地产公司协议的约定,房地产公司有义务在签订协议后180个工作日内与卢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在签订协议后36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程序。房地产公司懒于履行上述义务,尚未与卢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其行为导致卢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卢对终止《商场认购协议》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二)股东张某是否应对买方陆某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陆提供了房地产公司股东张收取的所有相关证据(即转入张账户或直接向张交付现金),证明房地产公司与股东张之间存在财务混合,导致房地产公司失去独立人格。张没有合理解释为什么房价汇入个人账户,也没有解释钱的下落,房地产公司及其股东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股东张构成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买方陆的权益,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适用法律的启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公司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司债权人可以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由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股东未对公司资金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理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深圳房产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