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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朗律师谈到期债权执行的10个重点问题解答

时间:2021-12-13 08:54 点击: 关键词:布吉区李朗律师,债权问答,深圳布吉律师事务所

  01

  执行到期债权时,执行法院应当作出哪些法律文件,能否用协助执行通知代替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参考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应当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冻结债权的裁定应当是对到期债权的具体裁定。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不得以协助执行通知代替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未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的,应当坚持协助执行通知书性质的实质性审查标准。如果其内容已明确告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十五天异议期和逾期不提出异议,不履行债务法律后果的,视为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2

  被执行人的收入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有什么区别?

  参考意见:收入是指自然人基于劳动等非经营性原因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财产。收入是一种特殊的到期债权,但两者的执行措施和法律适用是不同的。

  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提取裁定,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作出协助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李朗律师谈到期债权执行的10个重点问题解答
 

  03

  执行法院按照被执行人的收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该如何救济?执行法院应该如何审查?

  参考意见:执行法院应当按照被执行人的收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向第三人发出冻结裁定和协助执行的通知,但未告知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异议权。异议期限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期限内,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并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执行法院审查执行标的确实是到期债权的,裁定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
 

  04

  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是否应当按照到期债权执行?

  参考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疫情期间减免租金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冻结后,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制执行异议部分的租金。

  参照本规定,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执行。
 

  05

  建设工程进度款能否按到期债权执行?

  参考意见:原则上,尚未最终结算的建设工程进度款不得按到期债权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具有连续支付义务的双重合同,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和义务,最终确定的到期债权应当是最终结算后形成的单方债权。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资金往来频繁,一般不可能在结算前准确确定到期债权的最终金额。

  因此,建设工程进度款的冻结只能冻结结算后到期债权的最终金额,不应限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支付行为。
 

  06

  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是否不予审查和执行?

  参考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和执行条例》第46.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异议部分,也不得审查第三人的异议。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第三人异议是指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金额有异议。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或者强制执行,申请人应当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法律文书确定到期债权,法律文书生效后第三人提出清偿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人因法院执行不当等与债权债务本身无关的其他原因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07

  未经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后,不得强制执行到期债权,不得强制执行到期债权?

  参考意见:冻结到期债权裁定本身并不违法,在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判决后,仍有可能恢复债权的执行。因此,第三人对未经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只需不执行到期债权,不需要撤销冻结债权裁定。
 

  08

  到期债权在诉讼阶段被保全冻结。如果第三人拒绝接受,应该如何救济?第三人在诉讼保全阶段未对冻结裁定提出复议,进入执行阶段后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第三人对诉讼阶段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不服的,应当向作出冻结裁定的审判部门申请复议。第三人在诉讼保全阶段未申请复议冻结裁定,不表明其认可到期债权的真实存在,也不具备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因此,执行法院不能剥夺第三人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的权利。第三人提出有效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执行到期债权的异议。
 

  09

  第三人在履行债务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但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后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的异议的答复》,第三人在履行债务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不具有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后提出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10

  第三人对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后继续执行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参考意见:第三人对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后继续执行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第三人已经按照执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已经采取的执行行为。   深圳布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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