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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洪水过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问题指南

时间:2021-08-03 11:45 点击: 关键词:烟花台风,工期顺延,,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

  
  由烟花台风引起的洪灾发生后,顺延工期的期限如何确定?如何办理工期顺延手续?下面盐田律师带您一起来了解。
 

  停工日期应根据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气象部门发布的文件或现场已不具备施工条件或不能施工时为准,确定相应的停工时间,但需要结合不同的施工部位确定顺延工期的期限。若因暴雨天气导致停工的部位不是关键路径,则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来确定工期是否顺延,如何顺延。
 

  盐田律师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台风洪水过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问题指南
 

  问:洪灾后复工,如何确定已具备复工条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汛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项目汛后安全自查自纠,涉及基坑安全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参加。各施工项目现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形成书面复工报告,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复查,达到复工条件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当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复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8.5条: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问:因洪灾导致的承包人停工损失,建设单位应否给予合理的补偿?

  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二)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1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问:施工单位在接到停工停产通知后停工,险情过后,开工通知下来之前,在自己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擅自开工?

  不能擅自开工,必须确保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更有甚者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即被毁损,如何确定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能否向发包人主张相应价款?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前提,未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亦应支付工程价款。通常情况下,证明未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的责任方在承包人,若无法证明未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则无法主张工程价款。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已经被毁损,发承包双方无法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承包人应举出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初步证据,若发包人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后果分担原则,确定发包人对已毁损的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4.0.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按照上述验收规范进行验收,最后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司法实践中,对于已完工程,一般根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五方进行竣工验收,而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而对于未完工程,通常会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作为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标志。应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后果分担原则,确定发包人对已毁损的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0.1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问: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因洪灾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因此扣除质保金?

  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非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建设单位无权扣留质保金。即因洪灾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该区分看待:首先要对工程质量的成因进行分析,查明洪灾与工程质量之间的关系;其次要查明洪灾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影响。只有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确定发包人是否可以扣除质保金。如果确定工程质量问题仅仅因为洪灾所导致,发包人不可以扣除质保金,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是承包人施工时遗留的质量问题、洪灾的发生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暴露的,发包人可以扣除质保金,用于修复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问:洪水后在建工程复工前是否需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广大群众利益以及根据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工程复工前应重点排查施工现场深基坑、高边坡、起重机械、高大模板、脚手架、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等重点环节和部位的安全隐患,涉及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若有调整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因此,在建工程复工前,需要对存在安全隐患及存在质量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问:洪灾后工程复工前对已完工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如何承担?

  对洪灾过后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费用,应区分情况看待:如经检测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或质量问题全因洪灾引起,则检测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如经检测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该问题是承包人施工遗留问题,则由承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5.5条:“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0.1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问:工程验收不合格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被暴雨冲毁,该项损失由谁承担?

  应由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问:施工单位因洪灾造成工程量无法计算怎么处理?

  从举证责任分配看,承包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义务,若无法举证,则承包人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承包人极为不利。虽工程已经毁损,但承包人应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审批表,工程计量表、混凝土浇筑记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问:承包人为避免洪水冲毁工程,用施工机械填堵缺口,损失谁来承担?

  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建筑工程的所有权为发包人,承包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保管义务,为避免发包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有权请求作为受益人的发包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问:施工方租赁的机械设备因被洪水冲走,出租方的损失如何赔偿?

  在承发包关系中,施工方的租赁物视为承包人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租赁合同当中,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并无明文规定,通常认为,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相应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问:承包人已进场的施工设备损坏的,其损失数额如何确定?损失应由谁承担?

  若相应设备购买有损失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价值确定损失数额,若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问:洪灾将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购买的施工材料损坏,该部分费用由谁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承包人负有相应的保管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费,一般情况下材料丢失毁损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8.4.2条: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2条: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问:暴雨中工地进水发生的抽水机械及抽水增加的费用(排水费用)能否向建设单位索赔?

  发生的抽水机械及抽水增加费用属于不可抗力发生期间的清理费用,是防止损失扩大的有效措施,同时,属于合同外的增项,可向建设单位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01)第17.3条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20-2013)第9.14.1条: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因此应要求发包人给予签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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