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配偶在家庭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日渐凸显以及配偶在财产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地位需要不断通过加强,加强对我国配偶继承权的保护的立法技术已经成为迫在眉睫。加强对我国配偶继承权的保护,一方面顺应了世界各国人民不断努力提高和强化配偶继承权的趋势,另一个重要方面也符合当前我国配偶地位问题日益得到提升的现实实际情况。接下来就由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完善我国配偶继承权提出的建议的问题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建议配偶不按固定顺序指定为继承人。关于配偶继承顺序的立法建议,笔者赞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建议采取无固定顺序的立法为宜,以平衡配偶与血亲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配偶继承权的顺利实现。因为公婆不像血缘关系那样不可变更,所以把公婆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绝对排除了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这是值得商榷的。正因为如此,即使立法赋予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他的继承权的实现也往往会有一些障碍。比如前面提到的,当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配偶时,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往往会阻止配偶顺利获得应有的遗产。为了缓和配偶与被继承人血亲继承人之间的利益,保证配偶继承权的顺利实现,笔者建议配偶继承应采取无固定继承顺序,使配偶双方及血亲的利益相对平衡。无论发生什么,配偶永远是继承人。只有在除配偶外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配偶才能获得全部遗产,这样保护配偶的继承权才不会侵犯其他血亲的继承权。这既平衡了配偶和其他血亲的利益,也更好地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实现了兼顾生者基本继承权和公平分配死者遗产原则的双向目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减少配偶与其他血亲之间的纠纷,保护配偶继承权的顺利实现。
2、建议进行适当可以提高配偶的应继份额。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配偶继承比例明显偏低。 特别是在死者有多个一级继承人的情况下,配偶的继承权往往难以补救。 为适应配偶在继承中地位不断提高的一般立法趋势,同时兼顾其他血亲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笔者建议,以配偶的继承顺序不固定的立法例为基础,对配偶的继承份额进行如下界定: 配偶与第一继承人参加继承的,继承应当平均分配;与第二继承人共同继承的,配偶的可继承份额为继承总额的一半,剩余的遗产应当在其他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配偶的份额为三分之二,其余遗产由其他继承人平分,以此类推。 如果没有合法继承人,配偶有权继承整个遗产。
3、建议设立配偶优先购买权和用益物权制度。从以上论述中,我们不难知道,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中赋予了未亡配偶优先购买权和用益权,作为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补充。我国需要借鉴以两大法系为代表的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通过立法确认未亡配偶对遗产享有优先购买权和用益权,从而更好地维护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经济情况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地区差异比较大,笔者认为不宜规定配偶第一遗产的数额,而应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为标准。如果配偶的优先购买权超过了他的份额,优先购买权将作为他的份额。为了区别于用益物权的继承和特留份制度,配偶优先购买权的范围应仅适用于与未亡配偶生活密切相关但不属于未亡配偶独有财产的动产,主要包括家居生活用品(如家具、衣服、摩托车、自行车)和一些为未亡配偶所纪念的物品,对保护配偶的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在保护配偶继承权的同时,也要兼顾企业其他血亲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既要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又要保护我们生存一方配偶的合法继承权,同时也要遵从我国民族民间的继承中华传统。根据上文中分析我国和两大法系中代表一个国家政府有关配偶继承权的立法对比,加上由于我国的现实主义国情和司法实践经验,所以完善促进我国配偶继承制度建设应当从以下多个管理方面来进行。以上就是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完善我国配偶继承权提出的建议的问题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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