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是人际关系的重中之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完善,配偶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在不断提高。因此,现代法律越来越重视配偶关系的稳定性,不断加强对配偶权益的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上确立了较高的配偶继承地位,我国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继承法在立法之初受到时代背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现行法律中配偶继承权制度规定的弊端和缺陷日益凸显。接下来就由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讲解我国继承法中有关继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定继承方面
1、配偶继承顺序的规定存在实际问题。首先,关于配偶继承地位的规定是不适当的。配偶在家庭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是家庭财富的共同创造者,相互支持,分担照顾老人和孩子的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伴随着人口老化问题的加剧和夫妻间依赖性的增加,婚姻关系已成为亲属关系的核心。因此,在我国立法中,配偶和继承人的父母和子女仍然按照同样的顺序规定为继承人,这与配偶在家庭中的义务和配偶与继承人之间的亲密程度不相符。
2、其次,根据现行立法,配偶是固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取得无父母无子女的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往往会受到被继承人其他近亲属的阻挠,尤其是配偶与他人重组家庭时,更是难以获得继承。如果婚姻比较短,未亡配偶对未亡配偶和被继承人组成的家庭付出不多。如果判决健在配偶与死者父母享有平等继承权,死者父母和亲属会不满,这不符合我们传统的继承习惯。此时,往往难以实现未亡配偶的继承权。
二、立法中规定的配偶可以继承份额相对较小
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与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参加继承时,享有与其他继承人平等的继承权。 这些规则似乎确保配偶的继承地位并体现公平原则,但却没有。 事实上,第一顺位继承人越多,配偶的继承权份额就越小,如果父母和死者留下的子女,配偶的继承权将受到很大影响。 这种规定实际上混合了配偶和血亲两种不同性质的继承人,往往导致血亲继承人侵犯配偶的法定继承权。
2、作者认为,配偶是彼此的终身伴侣,婚姻关系的稳定也直接影响到整个家庭。 无论是从情感上的交流,还是经济上的联系,配偶之间的关系都是血缘关系不可比拟的,不可替代。 遗产与死者父母和子女的平等分配显然与配偶在家庭中的地位不相称,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相比,也显得滞后。 除上述德国、日本和香港外,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立法规定配偶的遗产份额超过遗产的一半。 即使在一些国家,遗产份额也已增加到遗产数量的六分之一(例如在以色列)。 相比之下,我国立法规定的配偶继承份额明显偏低,不利于配偶继承权的保护。
3、为了充分保护未亡配偶的权益,许多国家不仅赋予配偶更高份额的继承权,还为其设置了优先购买权和用益权制度。除了继承遗产,配偶还可以先获得日常生活所需的家居用品和衣物,比如上面提到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而我国现行继承法缺乏配偶对被继承人的家庭物品的优先购买权和房屋的用益权,对遗属继承权的保护不足。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时。配偶一方去世后,必然会出现继承问题。当出现继承问题时,尤其是遗产很少的情况下,很可能继承人会要求分割住房和日常家居用品等。
现实生活中,为了遗产,甚至子女也会把老人赶出家门。由于我国立法中没有规定健在配偶对已故配偶的遗产享有优先购买权和用益权,所以会导致当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要求分割房屋、日常生活用品等遗产时,配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后果。以上就是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讲解我国继承法中有关继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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