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怙恃、前辈留下来的遗产,应当如何举行承继?法令对此有必定的规定,接下来律师事务所深圳继承律师为您整理了一下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和如何继承父母遗产的一些相关方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遗产继承顺序: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划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次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次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
承继开端后,由第一次第继承人承继,第二次第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假如怙恃有以上支属,子女想承继到房产,需要以上亲属签订一份放弃继承他那一份额房产的协议。
二、如何才能使子女继承房产:
1、实时去公证处做公证
2、生前立遗嘱
怙恃在生前针对本人的遗产,立一份遗嘱是最保险的方法。
3、怙恃活着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子女的名下
这属于怙恃在生前本人惩罚自己的财产,别人无权干涉。
4、在生前将屋宇赠与子女,附加“只需怙恃健在就享有屋宇的使用权”的条件
这属于附前提的赠与,怙恃在生前赠与子女,并在生前享有屋宇的使用权。
三、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以上便是深圳继承律师对于前辈作古后对于遗产应当如何承继的一些体式格局方法,如果您需要撰写遗嘱、遗嘱公证或者有相关案件需要律师协助处理,可以咨询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我们会最大化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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